各有关部门:
省科技厅现就《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请于9月18日前将修改意见以电子邮件方式予以反馈。
联 系 人:于丹梅 孙艳姣 23983019、23983433
电子邮箱:skjtzcc@163.com
附件: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9月12日
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省直、市直有关部门,各高校、科研院所,各企事业单位,中央属在辽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实施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激励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多出高水平成果,为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建设科技强省作出更大贡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
(一)简化科研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实行省级科技计划年度指南定期发布制度,申报时间不少于50天,为科研人员提供充足申报准备时间。加快完善辽宁省科技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各类科技计划信息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避免重复申报,精简科研项目申报要求,减少不必要的申报材料。针对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仅对关键环节考核,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二)推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整合科技管理各项工作要求和计划管理的材料报送相关环节,实现一表多用。省科技管理信息平台按权限向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申请人等相关主体开放,加强数据的即时更新和共享,实现一表通关,省科技管理信息平台中已有的材料或已要求提供过的材料,承担单位不得要求重复提供。允许科研人员或团队聘请财务、人事、科研管理人员担任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以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经科研人员或团队聘请,单位批准,本单位的财务、人事、科研管理等管理岗位人员,允许作为科研助理,兼职兼薪为科研团队提供专业化服务,其兼职兼薪可以按照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相关规定管理。
(三)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允许科研人员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期间,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自主组建或调整科研团队。
(四)赋予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减少科研人员使用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审批环节,预算科目内的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财务部门予以报销,无需按层级报批。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允许高校、科研院所将管理费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以外的其余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记为“暂存款”,按照科研项目进度拨付研发团队(公司)指定账户,冲减“暂存款”。高校、科研院所根据需要安排财务部门或聘请具备代理记账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为研发团队(公司)代理记账。横向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后,结余经费由研发团队(公司)自主使用。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高校和科研院所研发团队(公司)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归研发团队(公司)所有。固定资产的采购由研发团队(公司)自行组织。鼓励研发团队(公司)在结题验收后将购置的固定资产捐赠给高校、科研院所。
(五)避免重复多头检查对科研活动的干扰。认真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加强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统筹的相关制度,探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实行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和互认,原则上避免在同一年度、同一项目执行期内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二、完善有利于创新的评价激励制度
(六)切实精简人才“帽子”。在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对科技领域人才计划进行优化整合,一个人只能获得一项相同层次的人才计划支持,人才计划项目结束后不得再使用有关人才称号。将入选人才计划与申报科研项目、薪酬待遇和职称评定等直接挂钩,不允许将科研项目(基地、平台)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等作为荣誉称号。
(七)按照国家对全时全职承担任务的团队负责人以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实行年薪制的具体操作办法,加大对承担省级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科研人员的薪酬激励。
三、强化科研项目绩效评
(八)推动项目管理从重数量、重过程向重质量、重结果转变。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和任务书要设有科学、合理、具体的项目绩效目标和适用于考核的结果指标,并按照关键节点设定明确、细化的阶段性目标;立项评审应审核绩效目标、结果指标与指南要求的相符性、创新性、可行性和可考核性,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的能力和条件等;要加强项目关键环节考核,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及时予以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
(九)实行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以国际国内同行评议为主。攻关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产业化类项目绩效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更多采取应用推广相关方评价和市场评价方式。
(十)严格依据合同书开展综合绩效评价。严格按照任务书的约定逐项考核结果指标完成情况,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作出明确结论,无正当理由不得延迟验收,严禁成果充抵等弄虚作假行为。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价,对提交评价的论文、专利等作出数量限制规定。目标导向类项目可在结束后2—3年内进行绩效跟踪评价,重点关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有关单位和企业要如实客观开具科研项目经济社会效益证明,对虚开造假者严肃处理。
(十一)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在评定职称、制定收入分配制度等工作中,应更加注重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结果,避免简单计算获得科研项目的项目数和经费数。
四、完善分级责任担当机制
(十二)建立相关部门为高校和科研院所分担责任机制。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自由探索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活动免责机制,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同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研究路径等提供借鉴。单位主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按照国家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和科技创新规律进行改革创新,合理区分改革创新、探索性试验、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失职渎职、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对科研活动的审计和财务检查要尊重科研规律,建立各级审计和财务检查结果互通互用机制,减少频次,避免重复。与工作对象对科研工作绩效和相关政策理解不一致时,要及时与相关领域专家和政策制定部门沟通,调查澄清。
(十三)强化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的主体责任。主管部门要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内部机构调整、绩效工资分配、评价考核、科研组织等方面充分尊重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权限。高校和科研院所要根据国家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制定完善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等具体管理办法,强化服务意识,推行一站式服务,让科研人员少跑腿。强化科研人员主体地位,在充分信任基础上赋予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实行终身追究、联合惩戒。
(十四)完善鼓励法人担当负责的考核激励机制。加快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政策落实,压实项目承担单位对科研项目和人才的管理责任。主管部门在对所属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考核时,应当将落实国家和省科技体制改革政策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对于落实国家和省科技体制改革政策到位、科技创新绩效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在申请省科技计划和人才项目、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布局建设省科技创新基地、核定研究生招生指标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五、跟踪落实国家开展的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对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在全省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