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沈大国家自主 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一轮东北振兴的部署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沈大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6〕65号)要求,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建设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把建设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沈大示范区)作为辽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和主要抓手,着力增强内生发展活力和动力,更好地支撑引领全省经济转型升级。为加快推进落实《实施意见》,统一认识,加强协调,我们从出台背景、总体要求、示范任务、体制机制创新、保障措施等几个方面对文件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4月初,按照国务院批复要求,在科技部、省政府上报国务院《沈大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总体方案》基础上,省科技厅开始起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起草过程中,得到了科技部高新司的指导和支持,学习借鉴了江苏(苏南示范区)、湖南(长株潭示范区)等省的经验和做法,结合了新一轮振兴发展的实际。求发省长作出指示,要将沈大示范区作为全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和主要抓手、力争通过三年建设基本实现国家批复目标。《实施意见》的起草,既立足当前,又着眼未来,既体现指导性,又要有操作性,既突出重点建设沈大示范区,又强调辐射带动全省高新区转型升级。在上述总体考虑下,梳理和确定了《实施意见》目标、任务和措施等内容。《实施意见》征求了省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根据各部门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并经5月5日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会后,与沈阳市政府、大连市政府、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地税局、省金融办、省知识产权局、省政府驻京办、省政府驻沪办、省国税局、中科院沈阳分院、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等22个部门进行了会签,通过了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并经省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总体要求 《实施意见》提出,以推进沈大示范区创新发展为着力点和突破口,加快构建适应创新驱动发展的体制机制,大力营造有利于创新的良好条件,努力建成高端装备研发制造集聚区、转型升级引领区、创新创业生态区、开放创新先导区。采取“两核驱动、一带支撑、多点辐射”方式,引导全省高新区承接沈大示范区技术和产业转移,先行先试各类政策,加快转型升级,形成以沈大示范区为中心,以沈大高新技术产业带为支撑,引领全省高新区创新发展的新格局。到2020年,沈大示范区研发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3%,高端装备制造业销售收入占装备制造业比重达30%,服务业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55%以上。 三、示范任务 《实施意见》提出了建设沈大示范区的七项重点任务。一是推进以装备制造业为重点的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落实《中国制造2025辽宁行动纲要》,充分发挥产业基础和科技优势,在关键技术、核心零部件和高端装备三个层次实现全面突破,探索“互联网+”协同制造的产业发展新模式。二是培育发展与传统产业互为支撑的新兴产业。集中力量发展壮大一批牵动力大、产业关联度高、具有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三是建设具有区域特色的新型产业技术创新体系。重点在沈大示范区率先建设一批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平台、产业专业技术创新平台、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四是营造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大力推进众创空间建设、激发中小微企业创新活力、完善创新创业服务模式。五是增强金融服务优质科技企业的能力。深化科技金融创新服务示范区建设、加快发展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科技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六是集聚创新智力打造“人才特区”。加大人才的培养、使用和引进力度,不断完善人才发展机制。七是构建大开放、大合作的协同创新格局。建设东北亚开放合作的先导区,大力推动“辽宁制造”走出去,推进央地合作和军民互动发展。 四、体制机制创新 《实施意见》从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建立产学研合作的顺畅机制、大力营造鼓励创新的政策环境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推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沈大示范区科技体制改革与经济社会等领域改革同步发力,探索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创新模式,破解创新体系“孤岛现象”,解决创新要素“碎片化”分散问题,实现科技创新的“聚变”和“裂变”效应。二是建立产学研合作的顺畅机制。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精神,加快形成企业主导、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实现科研成果的市场价值,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三是大力营造鼓励创新的政策环境。落实中关村“6+4”政策。加强政策创新,研究出台具有区域特色的先行先试政策,形成协同配套的政策保障体系,推动创新企业成长、创新人才集聚、创新要素流动、创新业态发展。 五、保障措施 《实施意见》提出了4条保障措施。主要是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加强考核评估和加大支持力度。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沈大两市要树立主体意识、履行主体责任、发挥主体作用。省(中)直有关部门和沈大两市要按照任务分工和要求,抓好落实;省市形成合力,集成推进沈大示范区建设。全省高新区要结合发展实际,主动融入沈大示范区建设,促进高新区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文件链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