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共5章15条。其中,第一章是对严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的详细界定;第二章是对严重失信行为进行认定;第三章是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惩戒;第四章是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移出;第五章是严重失信行为申诉处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严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的界定。严重失信行为是指科研不端、违规、违纪和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包括“黑名单”和“预警名单”,前者是已经调查结束,并有明确失信行为;而后者则是尚在调查中,目前无定论。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中的申报人员、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等,还涵盖了法人机构中的项目承担单位、奖励推荐单位、项目管理受托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等。
二是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认定。具体包括以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的研究成果或项目申报书、从事买卖和代写代投学术论文或项目申报书、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和项目承担资格、捏造篡改科研数据、违反科技计划和项目约定、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泄露评审信息、不配合监督评估工作等十项内容。
三是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惩戒。是指阶段性或永久取消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申请及参与国家、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和科技奖励资格,追回拨付的项目资金,列入“黑名单”记录管理,并将《处理决定》向责任主体通报。
四是“黑名单”记录的动态管理。“黑名单”记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责任主体处理惩罚期限届满的,经省科技厅审查后应当从记录中移出,并及时向责任主体通报移出 “黑名单”记录管理信息,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还应向其所在单位或机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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