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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两院院士奖励资金发放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7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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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两院院士奖励资金发放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老工业基地振兴中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辽委发〔2004〕18号)规定要求,从2004年开始我省按每人每年6万元的标准发放院士津贴。2012年经省政府批准,将院士津贴发放标准由原每年6万元提高到每年12万元。截至目前,院士津贴已连续发放13年,累计发放津贴5000余万元。实施多年来,我省院士津贴政策不仅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院士乃至高层次科技人才的重视和关怀,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特别是科技界的广泛认同,在稳定院士乃至科技人才队伍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院士津贴发放方式与院士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不够紧密,特别是在鼓励院士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的作用不够明显。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两院院士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采取后补助方式,将原院士津贴调整为院士奖励资金,制定《辽宁省两院院士奖励资金发放办法(暂行)》。

  二、《发放办法》的主要内容

  《发放办法》共13条,重点明确了辽宁省两院院士奖励资金的发放范围、奖励额度、发放依据、发放标准、等次确定等方面内容:

  (一)发放范围:院士奖励资金发放范围保持原院士津贴发放范围不变,奖励人事关系在辽宁域内企事业单位的院士,以及人事关系调离但工作关系仍在辽宁域内企事业单位的院士。

  (二)奖励额度:院士奖励资金额度保持原院士津贴发放额度不变,年度院士奖励资金总额,根据上一年度我省院士数量,按人均12万元/年标准进行核定。

  (三)发放依据:年度院士奖励资金发放以当年院士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业绩为主要依据。院士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业绩主要包括:院士及团队解决制约我省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院士及团队推动科技成果在我省转移转化,院士及团队为我省培养和引进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院士及团队为我省争取国家项目和资金支持,以及院士及团队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提供咨询和建言献策等情况。

  (四)发放标准:院士奖励资金发放分三个等次。第一个等次奖励当年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突出业绩的院士,奖励资金额度为18万元,奖励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院士总数的15%;第二个等次奖励当年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较好业绩的院士,奖励资金额度为12万元;第三个等次奖励当年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一定业绩的院士,奖励资金额度为6万元。对取得特别突出贡献的院士,由省政府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重奖。院士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业绩应由院士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当年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业绩的院士,不发放奖励资金。

  (五)等次确定:由省政府成立院士奖励等次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省长任主任,分管副省长任副主任,省委组织部分管负责同志及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农委、省卫计委、省科协等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负责审议院士奖励资金发放等次意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会同各成员单位召开院士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业绩综合评价会议,严格制定评价标准,提出年度院士奖励资金发放等次的初步意见并报委员会审议,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科技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六)院士座谈会:由省政府每年组织召开2次由省长、分管副省长、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我省院士参加的座谈会,一方面为院士建言献策提供平台,听取院士关于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议,另一方面协调省直有关部门解决院士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5月25日      

   文件链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两院院士奖励资金发放办法(暂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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