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科技政策 >> 政策解读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的通知》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7日  来源:

【关闭窗口】

【打印文章】

【字体: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
技术转移工作的通知》文件解读

  一、出台文件的背景和意义

  党的十八大指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必须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提出要“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

  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规定》”)。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对文件贯彻落实做出重要批示。结合去年11月颁布实施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辽政发〔2015〕55号)(以下简称“55号文”),省科技厅对《国务院规定》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核心内容,我省已有落实性措施,但需要从三方面对“55号文”进行补充完善:一是部分规定得较为原则的突破性条款,如双肩挑干部政策,此次国家作了明确规定,需要做相应调整。二是此次国家新制定了免责条款等规定,需要加以补充。三是高校院所建议尽快制定细则化的职称分类评定、横向课题经费管理等条款,需要进一步明确。

  因此,省科技厅制定起草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出台前,广泛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高校院所、企业和科研工作者的意见。《补充规定》的制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充分学习吸纳了兄弟省市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整合了辽宁既有的政策,充分结合了辽宁实际和长远发展需要,对进一步激发科技人员投身创新创业的活力,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二、《补充规定》解读

  《补充规定》共分三部分,十六条。

  第一部分“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共八条。

  (一)至(七)条,系按照《国务院规定》,从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所有权和收益权处置、成果定价、奖励比例、双肩挑人员、科研人员兼职和离岗创业、相关领导免责机制等方面对“55号文”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需要说明的是:国家规定的奖励比例为不低于50%,建议仍保留“55号文”中提出的70%;双肩挑人员政策建议保留“55号文”中提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可以在本省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兼职,但不能领取其他报酬”的规定。

  第(八)条,系为落实“55号文”,针对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职称评聘工作,按人社厅建议提出的措施。

  第二部分“激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共三条。

  第(九)、(十)条系为落实“55号文”,针对本省企业委托的横向课题经费管理方式改革创新提出的操作性措施。

  我们调研中,有关院士和科研人员提出,“企业委托的横向科研经费怎么使用”已成为制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瓶颈问题。现行做法是按国有资产管理,过严、过细,如设备采购需要审批,接待费、差旅费按“三公经费”管理等,严重影响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近日湖北省率先出台新政,对横向科研经费使用提出“松绑”。我们在吸纳各方面意见、省财政厅建议和借鉴湖北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这两条措施。核心内容有三点。一是开展横向课题经费管理方式改革创新试点,适时推广成功经验。二是允许科研团队自行采购为完成横向课题确需购置的研发设备和耗材。三是允许科研人员从横向课题经费中提取50%-70%的劳务费。

  第(十一)条是落实技术性服务增值税减免和简化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

  第三部分“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保障机制”,共五条。系按照《国务院规定》,从完善管理制度、报告制度、考核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和中央驻辽企事业单位等方面做出的规定。

  文件链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6〕34号)

附件下载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辽ICP备2021008039号-1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版权所有
公安备案号:21010502000370  网站标识码:210000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