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各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有关规定,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企业申报、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并经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备案,现认定沈阳长兴重型冶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977家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企业名单及发证时间见附件1和2)。
附件: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3年3月7日
(此件不发大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