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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级众创空间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26日  来源:成果转化与奖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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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和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我省众创空间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提升孵化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按照《辽宁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辽科办发〔2019〕44号)有关规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众创空间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是在辽宁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1年以上,发展方向明确。

  2.具有固定服务场地500平方米以上,其中,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3.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5家。创业团队应具有明确的项目计划,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导向;入驻企业应是初创期的相关产业小微企业,入驻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4.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或每年有不低于2家获得融资。每年有不少于1家典型孵化案例。

  5.具备职业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5家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6.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二、申报材料

  1.辽宁省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附件1)

  2.辽宁省众创空间备案报告(附件2)

  3.辽宁省众创空间备案相关证明材料(附件3)

  三、其他事项

  1.申报单位在“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http://218.60.151.64/framework/)登录申报单位二级用户(机构申报人)账号(如无账号需先注册,注册直通网址http://218.60.151.64/web/account.html),选择应用“平台载体年度绩效评价和认定(备案)系统”—“平台载体认定”—“平台载体认定申报”—众创空间,进行数据填报,并提交备案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单位二级用户填报完成后需提交到单位一级用户,一级用户审核通过后提交至初审单位(所在市科技局或各相关单位),由各初审单位统一向省科技厅推荐。

  2.众创空间的初审单位(所在市科技局或各相关单位)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申报单位上报数据、备案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和现场核查,审查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平台内提交省科技厅,按照排名先后顺序推荐,并出具书面推荐函和汇总表(附件4)。

  3.申报单位请于5月22日前完成“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填报工作,各初审单位(所在市科技局或各相关单位)请于5月29日前将推荐函及由“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下载带条形码的推荐汇总表盖章上传至“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并将推荐函及汇总表(附件4)纸版报送省科技厅。

  联系人:

  省科技厅:王旭 024-23983139

  省创研中心:董涛 13889389152

  技术支持:卞守龙 024-23983158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4号

  附件:

  附件1辽宁省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doc

  附件2辽宁省众创空间备案报告.doc

  附件3辽宁省众创空间备案相关证明材料.doc

  附件4辽宁省众创空间申报推荐汇总表.doc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4月26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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