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各高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3〕10号)要求,经商省人社厅同意,为做好2023年全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兴业态以及社会组织中,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成绩优异的专业技术(技能)的人员。
二、评审条件
2023年全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须符合《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
职称评定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辽人社职〔2022〕1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暂行办法》可在省科技厅官网通知通告栏下载。正常申报条件具体为:
(一)正高级
参加正高级职称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应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功底,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具有引领本行业发展的水平能力,从事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在解决相应的技术难题、突破关键性技术,特别是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等方面,取得创新性成果并推动本领域发展。
参加正高级职称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应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满5年,除具备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一)作为核心成员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技成果2项以上;或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价的科技成果4项以上(第1名至少2项);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价的科技成果5项以上(第1名至少3项)。
以上所获得的科技成果在辽宁转化后,所创造的经济效益近3年累计达到5000万元以上(以科技成果评价报告的应用证明或专项审计报告为准,提供科技成果评价报告的同时须具备查新报告和技术总结报告;下同)。
(二)科技成果在辽宁省内作价投资入股或合作创办企业,所占股本金或出资额(含技术、知识产权作价)折合达到500万元以上;或通过占股比例或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收益近3年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
(三)企业参评人员拥有一类知识产权2项以上(第1名至少1项);或二类知识产权5项以上(第1名至少3项),并催生辽宁新兴产业或业态,带动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快速发展,创造的经济效益近3年累计达到3000万元以上(提供发票或专项审计报告,下同)。
(四)承担的国家级项目或课题1项以上;或省部级项目或课题2项以上;或市厅级项目或课题3项以上,专项经费近3年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以经费到账并项目或课题结题验收为准,下同)。
(五)科技成果改善辽宁生态环境明显,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少20%以上;或能耗、物耗和水耗减少20%以上(以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为准,下同)。
(六)参评人员拥有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在辽宁省内创办科技型企业自行转化,所缴纳的税收近3年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下同)。
(二)副高级
参加副高级职称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应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较好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功底,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具有引领本行业发展的水平能力,从事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在解决相应的技术难题、突破关键性技术,特别是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等方面,取得创新性成果并推动本领域发展。
参加副高级职称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应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具备相应中级职称满5年,除了具备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一)作为核心成员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1项以上;或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价的科技成果2项以上(第1名至少1项);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价的科技成果4项以上(第1名至少2项)。
以上所获得的科技成果在辽宁转化后,所创造的经济效益近3年累计达到3000万元以上。
(二)科技成果在辽宁省内作价投资入股或合作创办企业,所占股本金或出资额(含技术、知识产权作价)折合达到300万元以上;或通过占股比例或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收益近3年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
(三)企业参评人员拥有一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或二类知识产权3项以上(第1名至少2项),并催生辽宁新兴产业或业态,带动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快速发展,创造的经济效益近3年累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四)承担的省部级以上项目或课题1项以上;或市厅级项目或课题2项以上,专项经费近3年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
(五)科技成果改善辽宁生态环境明显,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少10%以上;或能耗、物耗和水耗减少10%以上。
(六)参评人员拥有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在辽宁省内创办科技型企业自行转化,所缴纳的税收近3年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
三、评审专业
全省工程、农业两个系列科技成果转化专业的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四、组卷要求
(一)参加正高级、副高级职称工程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须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经权威部门认定的奖励项目、科技成果鉴定相关材料、专利证书相关材料、横向课题相关材料、农作物新品种相关材料、畜牧新品系相关材料等复印件材料1份;
2.科技成果持有者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科技成果持有者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持有者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持有者以该科技成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科技成果持有者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和折算股份等复印件材料1份;
3.科技成果评价报告中的应用证明或专项审计报告需加盖财务章,签订合同金额原则上不能代替效益证明;
4.效益证明中如提供企业所占股份的股比,需该单位出具该项成果与其科技成果占比证明;
5.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有效证明要与科技成果一致;
6.科技成果相关复印件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7.参评人员须提供近期免冠彩色一寸照片3张,各贴在评定表首页左上方。
8.参评人员须提供在辽缴纳的社保证明(3个月以上)、用工单位营业执照和单位用工合同。
(二)参评人员须如实填报《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附件1)1份;《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附件2)一式3份;《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2份,其中卷内装订1份原件,另报1份复印件;《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表》(附件3)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工作邮箱(lnskjt1610@163.com)。
(三)《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附件2)中以下部分填写时需注意:
1.各市、省直有关单位要按照《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填表说明,认真核对填写项目和内容,确保填写内容和加盖印章完整准确。
2.表三“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须将本人的科技成果名称填写在“项目、课题、名称”栏内,在“工作内容及本人起何作用”栏内标明本人的科技成果所排名次,在“备注”栏内标明本人的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效益,其他内容按要求填写。
3.表八“评定意见”基本信息由参评人员填写,“评委会评定情况”由评委会办事机构统一填写。
4.事业单位参评人员在表七“公示、推荐及学科评议组意见”中“单位审核意见”一栏须盖单位公章,“主管部门复核意见”一栏须主管部门复核盖章,并由审核人进行签字,“市(县、区)人社部门推荐意见”由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并由审核人进行签字。
5.企业单位、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参评人员在表七“公示、推荐及学科评议组意见”中“单位审核意见”一栏须盖单位公章,“主管部门复核意见”一栏须各市科技部门复核盖章,并由审核人进行签字,“市(县、区人社部门推荐意见)”一栏由评委会办事机构盖章。
(四)对于使用同一科技成果的申报人员,应明确各自效益权重,推荐单位要严格审核材料。
(五)参评人员的科技成果必须是取得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的。
(六)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职称评审,业绩成果体现不出岗位价值和实际贡献,相关单位不予推荐。
(七)申报材料时限。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申报材料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学历、资历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上述所有材料为A4规格。申报人员要认真选择装订材料,保证体现业绩成果的有价值材料全部装订入卷。
五、资格审查
(一)资格初审
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单位推荐、主管部门或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申报办法。各申报单位要成立相应考评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单位领导、人事干部、考评专家等联审的方式,依据申报人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业绩成果、日常考核和实际贡献等,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考评,经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上报。主管部门或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由审核人签字,加盖印章,在报卷截止期前上报。省直部门申报人员经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后直接申报。对未经主管部门或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二)资格复审
为保证申报材料质量,报卷截止后,按照评审的标准和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凡不符合申报标准和条件的材料,一律不予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六、其他事项
(一)报卷起止时间为2023年7月15日至9月15日,要求提供的电子版材料,请发送到邮箱1nskjt1610@163.com,逾期不再受理。拟于2023年11月上旬召开全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职称评审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在例会前通知,详见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官网通知通告栏。
(二)申报人一般应在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对经批准同意到企业开展创业创新工作的事业单位人员,须回原单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原单位书面同意后在兼职企业参加科技成果转化专业职称评审。
(三)参评人员不能“挂靠”用人单位申报职称评审。事业单位正式在编的参评人员,需其所在单位出具同意其参评的推荐函。事业单位非正式在编参评人员和企业参评人员,需要提供用工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
(四)实行个人和单位双重承诺制。申报人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须在表中“备注”栏内填写如下承诺并签字:“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罚。”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在个人承诺内容下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对提供伪造虚假学历、资历、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的人员,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人当年及以后两年的评审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五)科技成果转化专业评审通过人员所获职称证书上标注的专业名称为“科技成果转化(***)”,与工程系列、农业系列职称证书上标注方式不同(专业名称为:“***”)。前述两者区别在于评价的侧重点不同,科技成果转化专业主要考察参评人员在所从事专业技术方向上已经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和创造效益上,是突出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数量和质量的激励性单项评价,不对参评人员在本次申报职称等级之前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业绩做综合性全面评价。因此,参评人员要把握好本通知中科技成果转化专业职称评审的重点和特点,区分好与工程系列、农业系列各相关专业的评价标准条件的差异,从自身实际、工作需要、单位要求出发,全面准确理解,合理作出选择。
(六)从其他职称系列转入科技成果转化的参评人员,需要提供相关相近的成果和业绩。经审核,达到相关标准条件的,方可受理。
(七)申报破格参评人员,需要认真对照《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职称评定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辽人社职〔2022〕17号)中所列出的相关条件。经审核,达到破格条件的,方可受理。
(八)参评人员一律通过邮寄方式申报个人评审材料,有关信息如下。
报卷地点:辽宁省科学技术厅1610室
联系电话:024-23983440
联 系 人:颜利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4号
邮 编:110004
附件:
4.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表.doc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