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辽宁省中试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围绕构建“2211”产业体系,统筹规划省级中试基地布局,提升前端验证、中试熟化能力和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现将《辽宁省中试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中试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中试基地科学发展,围绕构建“2211”产业体系,加快推动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在我省转化落地,根据国家级中试平台有关要求和《辽宁省中试基地建设方案》(辽科技委办发〔2026〕6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试基地包括验证中心、中试平台、中试基地三类载体。验证中心是指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为依托,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原理验证、技术可行性验证、场景体系验证、商业前景分析等公共服务的研发载体;中试平台是指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业等主体建设,重点为本单位及当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技术分析、工艺验证、性能测试、设备与流程优化等中试服务的试验载体;中试基地是指政府、园区、高校院所及企业等主体建设或联合建设,集聚多个中试平台,重点为当地及全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系统集成、中试熟化、产业化应用等中试服务的试验基地。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辽宁省验证中心、中试平台、中试基地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立足辽宁资源禀赋、科教优势和产业基础,围绕辽宁省传统优势产业和未来新兴产业发展需求,进行布局建设。
第四条 申报省级验证中心、中试平台、中试基地须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一)建设主体或依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辽宁省内注册且正常经营,主要办公、科研场所均在辽宁省内,具备较强的技术实力、资金实力和资源整合能力。
(二)具备完善的建设实施方案、成熟的运营管理制度以及规范的项目管理机制。公开发布服务清单,明确服务流程与收费标准,具有完善的信息保密规范、相关行业资质以及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科研诚信记录。
(三)符合国家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自申请备案截止日期一年内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法人代表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四)各依托单位具有稳定的项目来源,能够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长期、稳定的中试验证服务。
第五条 申报省级验证中心在具备第四条规定的基础条件以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验证中心应具有整合科研人才、成果、设备、资本和市场要素的能力,具有固定的验证专用场地,场地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拥有验证分析、检验检测等设备原值500万元(含)以上。
(二)拥有固定的验证服务团队,其中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具备支撑验证服务的相关专业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分析、情报调研、场景对接、商业模式设计、项目管理、战略咨询、投融资规划等能力。
第六条 申报省级中试平台在具备第四条规定的基础条件以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有为开展中试验证而建设的完整的工艺过程装置(包括必要的建构筑物、工艺操作单元、水电气分配系统、自动控制和安全联锁系统、环保治理等设施)。中试场地及配套设施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上,设备及专用软件原值1000万元(含)以上;具备产品测试、工艺设计、装备开发、物料技术认证、产品数据管理、批量试制验证等公共中试服务能力。
(二)拥有专业人才队伍。应有本领域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较为丰富、与核心服务能力相适应的管理、研发、试验、质量、安全等专业人才队伍,其中专职技术人员5名(含)以上。
第七条 申报省级中试基地在具备第四条规定的基础条件以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有本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和常规实验设备,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必需的专用设备、场地及配套设施。中试场地及配套设施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设备及专用软件原值2000万元(含)以上;有必需的安全生产、环保设施设备及制度条件。
(二)拥有专业人才队伍。应有本领域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拥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有具备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熟化方案、工艺规程以及控制生产质量的固定研发和运行管理团队。拥有与核心服务能力相适应的管理、研发、试验、质量、安全等专业人才队伍,其中专职技术或管理人员不少于 10 人。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省级验证中心、中试平台、中试基地实行分类备案,原则上成熟一批、备案一批。省科技厅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备案工作,各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根据省科技厅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单位报送相关材料。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在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提供验证中心、中试平台、中试基地申报书、建设方案及相关材料。
第十条 各市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实地抽查和公示,将公示无异议后的推荐意见报送至省科技厅。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论证,综合考虑评估论证结果和我省实际情况,确定拟备案的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备案为省级中试基地、中试平台、验证中心。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对所承建的验证中心、中试平台、中试基地肩负日常运行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技术保密、知识产权管理、安全环保、产学研合作及利益共享机制等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服务行为,积极对外开展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各市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验证中心、中试平台、中试基地的管理、服务、监督等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其运行发展。
第十四条 省级验证中心、中试平台、中试基地发生更名或依托单位、共建单位进行重大调整、重组等情况,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同意,在30个工作日内报省科技厅审核、备案。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五条 省级验证中心、中试平台、中试基地的绩效评估工作重点考核总体建设运行情况,包括年度建设计划、目标等;专业人员团队的结构规模、能力条件等;对外开展公共服务的实施情况;开展中试服务情况,包括中试服务数量及中试验证成果在省内的转化情况。
第十六条 考核评估采取年度报告与定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省级验证中心、中试平台、中试基地依托单位应通过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于每年第一季度报送上一年度运行报告。该报告将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运行报告或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省级平台资格。定期评估原则上每3年开展一次,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确定评价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评估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基本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比例不超过30%,给予相应支持,并优先推荐国家级中试平台。被认定为国家级中试平台的,给予相应支持;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限期一年进行整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含整改验收不通过)、不参加定期评估或中途退出的,予以撤销省级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地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验证中心、中试平台、中试基地建设与发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辽科发〔2022〕15号)《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辽科发〔2023〕53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