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关于我省科技奖评审工作几点意见的建议》(第0329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8日
  • 编辑:科技厅_bgs
  • 来源:省科技厅

许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我省科技奖评审工作几点意见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该《办法》规定,省政府只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包括辽宁省科技最高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5个奖种。根据不同的评审对象和不同的成果类型,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对上述5个奖种的评价标准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为提高我省科技奖励的评审质量,依据相关奖种的评价标准,参照国家科技奖励评价指标体系,我省也建立了一整套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在广泛征求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医疗机构和其他单位的科技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意见基础上,先后于2007年和2014年对我省科技奖励评价指标进行了完善,并经省科技奖励委员会审定后予以执行。
    省科技奖秉持分类评价的原则,对于不同奖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奖)、类别(科技进步奖中的技术开发、社会公益),按照其特点分别设置不同的评价指标,并且根据每个指标的重要程度赋予不同的权重分数,每个评价指标分三段不同分值给出了定性描述,力争准确反映各奖种、类别项目的主要特征,体现对不同层次科技活动的不同要求,更好地发挥科技奖励的导向作用。
    在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新形势下,我们将结合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进一步探索出适合我省的科技奖励办法,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的评审工作,充分发挥科技奖励的导向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科技的和谐发展。
    真诚感谢您对我省科技奖励工作予以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提出更多更好的宝贵意见和建议,真正发挥科技奖励的导向作用,为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