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科发〔2021〕44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型企业再贷款贴息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9日
  • 编辑:科技厅_b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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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各市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各市及沈抚示范区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科技型企业再贷款贴息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辽宁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1119 

  (此件主动公开) 

辽宁省科技型企业再贷款贴息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营造我省良好的科技金融生态环境,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成本,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转发关于做好部分地区金融支持工作的通知》(沈银发〔202149号)、《关于优化财政金融服务 支持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科办发〔2021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获得省内法人金融机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政策规定利用人民银行再贷款发放贷款的科技型企业。再贷款贴息资金是指省财政依法依规通过省科技专项资金安排,对科技型企业按照贷款本金2%给予的贴息资金,获得人民银行支小再贷款支持的科技型普惠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单户贷款贴息本金上限分别为1000万元和3000万元,获得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支持的科技型企业单户贷款贴息本金上限为3000万元。

第三条  再贷款贴息资金安排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精准支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各市科技局负责核准科技型企业名单;负责再贷款贴息资金预算编制、资金审核和拨付。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再贷款贴息资金预算安排,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六条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负责督促指导各市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管好、用好科技型企业再贷款资金,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足额精准快速投放,切实提高政策效果;建立工作台账,跟踪监督再贷款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  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负责指导各市金融部门,做好辖区法人金融机构和科技型企业的对接工作。省科技厅、各市科技局为对接工作提供便利与支持。

第八条  省财政厅依法依规将再贷款贴息资金纳入省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下达省科技厅。

第九条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会同各市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于每季度后下一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根据科技管理部门提供的科技型企业名单,筛选出获得人民银行再贷款政策支持的科技型企业名单及贷款相关信息(附件1),提供给科技管理部门。

第十条  各市科技局根据人民银行提供的名单及明细,计算企业拟贴息金额,并组织对拟贴息企业核对确认(附件2),无误后,汇总报省科技厅。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公示有异议经进一步核实后,将再贷款贴息资金逐一划拨至符合贴息政策企业的贷款利息还款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须对申请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时提供的科技型企业贷款台账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负责组织对辖区法人金融机构纳入再贷款支持范围的科技型企业贷款进行抽查,如发现金融机构有虚报或是骗取相关政策资金的,将收回再贷款资金,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有关单位核实确认后,追回财政再贷款贴息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各市科技局、财政局,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做好再贷款贴息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负责指导各法人金融机构,加强对科技型企业再贷款服务工作。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监督各法人金融机构,不得因科技型企业享受贴息政策而对其提高贷款利率。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