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科发〔2021〕42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揭榜挂帅”制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8日
  • 编辑:科技厅_b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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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辽宁省“揭榜挂帅”制组织实施流程、项目及资金管理,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辽宁省“揭榜挂帅”制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辽宁省“揭榜挂帅”制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的项目形成机制,实施好省“揭榜挂帅”制项目(以下简称揭榜制项目),为建设“数字辽宁、智造强省”提供有力科技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揭榜挂帅”制(以下简称揭榜制)是项目组织管理方式的制度创新,是指通过需求征集、技术评估等方式,科技管理部门公开发布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的揭榜任务,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揭榜攻关和成果转化。揭榜制项目资金以企业自筹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为主,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资助。 

  第三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对揭榜制项目进行管理。省科技厅主要负责揭榜制项目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需求征集、论证遴选、发榜对接、绩效评估等工作。省财政厅主要负责项目预算审核、资金拨付、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条件要求 

  第四条 揭榜制项目主要聚焦我省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的“卡脖子”问题、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条 揭榜制项目分为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两类。揭榜制项目的实施主体包括发榜方和揭榜方。省科技厅为揭榜制项目的组织管理方。 

  第六条 技术攻关类项目的发榜方是技术难题的提出单位,主要为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对攻克“卡脖子”问题、关键核心技术有迫切需求,且依靠自身研发能力难以解决;项目完成后能率先在本企业应用,显著提升核心竞争力,带动我省乃至国家相关产业创新发展。 

  2. 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等。 

  3. 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技术攻关类项目的揭榜方是国内外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高校院所等单位或团队,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有较强的研发实力、科研条件和稳定的科研队伍;能够提出技术攻关的可行性方案,掌握自主知识产权。 

  2. 优先支持具有良好科研业绩的单位和团队,鼓励产学研合作进行揭榜攻关。 

  3. 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成果转化类项目的发榜方是拥有较成熟科技成果的国内外高校院所,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拥有拟转化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有明确的市场用户和应用范围,对我省优势产业的转型升级能够发挥重大推动作用。 

  2. 拥有较稳定的成果转化的技术支撑团队,成果转化过程中能提供持续的技术服务。 

  3. 优先支持产业共性技术和首台(套)重大装备,以及公益性、辐射带动效应显著的重大成果。 

  4. 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成果转化类项目的揭榜方是有成果转化需求的单位,主要为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拥有较强的成果转化队伍,以及成果转化所需的资金、场地、市场等配套条件,能够提出可行的成果转化方案。 

  2. 优先支持行业龙头和骨干企业。 

  3. 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项目实施期内,揭榜制项目的研发(成果转化)投入原则上须达到一定额度,具体额度视需求征集情况确定。技术攻关类项目的发榜企业拨付给揭榜单位的研发资金额度原则上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30%。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三章  实施流程 

  第十一条 榜单征集。省科技厅通过相关省直部门、行业协会、各市科技管理部门等渠道,常态化征集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需求,建立揭榜制项目储备库。 

  第十二条 榜单论证。省科技厅组织行业专家进行技术评估,包括形式审查、同行评议、现场考察等环节,遴选出影响力大、带动性强的关键核心技术和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 

  第十三条 发榜公告。根据专家评估意见,省科技厅组织发榜单位对榜单进行优化,进一步明确研发(成果转化)任务、技术指标、资金投入、预期成效、实施期限等内容,以及对揭榜单位的相关要求,形成正式榜单,对外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对接揭榜。发榜、揭榜双方进行项目对接,揭榜方须提供揭榜方案。双方达成共识,须按有关规定签订揭榜合同,共同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省科技厅。 

  第十五条 揭榜公告。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和揭榜合同进行论证,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发布成功揭榜公告。 

  第十六条 计划下达。依据揭榜公告,省科技厅编制和下达揭榜制项目的年度计划。采取“项目+课题”形式,明确承担项目和课题的企业和高校院所。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依据年度计划,省科技厅、项目推荐单位与技术攻关类项目的发榜企业或成果转化类项目的揭榜企业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技术攻关类项目的补助对象为发榜企业,成果转化类项目补助对象为揭榜企业。原则上实行分期拨款。合同签订后拨付首批资金,中期评估达标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揭榜制项目照《辽宁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辽科发〔2019〕42号进行管理。揭榜制项目的课题与省科技计划项目具有同等效力。高校院所等单位应将揭榜制项目的课题纳入纵向项目管理,落实相关配套政策。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坚持多元化投入,以企业自筹为主、财政资金补助为辅,引导社会资本等多渠道投入。原则上财政资金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自筹的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投入的30%。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有关改革完善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文件要求,积极探索揭榜制项目的科研经费“包干制”等创新举措,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中因不可抗力,揭榜任务未能按期完成或不能完成的,发榜、揭榜双方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经省科技厅审核同意,项目可以延期或终止。项目终止的,剩余的补助资金予以收回。中期评估未达标的,停拨剩余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虚假揭榜、不有效履行揭榜义务等科学技术活动中的违规行为零容忍,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四条 各市科技管理部门、高新区管委会等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揭榜制实施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本地区揭榜制项目的组织管理。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