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4日
  • 编辑:辽宁省科技厅管理员
  • 来源: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完善专家遴选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推进辽宁省科技专家库建设,我们修订了《辽宁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2月24日

  辽宁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完善专家遴选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推进辽宁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集成科技、产业和财经高层次人才,服务于辽宁省科技管理,是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广泛参加、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有序开发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综合处室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组织有关处室开展专家征集、入库出库、专家评价、信用管理。

  第五条  省科技厅有关处室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对入库专家进行审定,确定形成领域专家库,按规定使用相应评价类别的专家。

  第六条  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初审推荐单位(以下简称“初审单位”)承担专家入库审核推荐工作,负责专家推荐、信息审核,定期组织专家对本人信息进行更新。

  第七条  省科技厅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做好专家库的日常运维、系统管理和日常联络等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专家信息资源建设

  第八条  专家库由科技界、产业界和财经界的高层次专家组成。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能够以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各项评审咨询工作。

  2.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动态,熟悉创新创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

  3.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专家的各项工作。

  4.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没有科技信用不良记录,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二)专业条件

  入库专家除需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需相应符合以下专业条件之一:

  1.科技界专家。

  (1)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2)作为负责人承担过财政支持的国家、辽宁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课题)或国家、辽宁省科技奖励主要获得者。

  (3)从事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战略规划制定、项目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科技管理、研究和咨询服务工作经验。

  (4)在国家、辽宁省学术组织中任中高级职务,或参与国家、地方标准制修订。

  2.产业界专家。

  (1)科技型上市公司的技术总监或技术骨干。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总监或技术骨干。

  (3)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行业骨干企业、转制院所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4)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及其联盟、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科技类社会组织等的高级管理人员。

  3.财经界专家。

  (1)具备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中主要从事科研经费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的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

  (2)知识产权法、民商法等相关领域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3)创业服务机构的创业导师,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4)资本市场、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中,有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省内专家入库采取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和初审单位审核校验后入库的方式进行。每年新增的院士、创新人才推进计划、长江学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负责人、国家科技奖励获奖人、省兴辽英才等,经本人同意可直接入库。省科技厅根据科技管理实际需要,可定向邀请专家入库。 

  第十条  省外专家入库采取与省外专家库管理部门签署共建共享协议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专家库管理与维护

  第十一条  专家库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系统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登陆网上系统,确认专家单位、职务、联系方式、最新获奖、论文及承担课题等关键信息变更情况,经初审单位审核后录入系统。

  第十二条  专家连续2年未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确认,系统将进入冻结状态,并通知专家本人。专家需重新登陆并确认信息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予以出库处理:

  (一)违法违纪;

  (二)开除公职或党籍;

  (三)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十四条  专家出库程序。

  (一)主动申请出库。专家直接通过专家库系统出库,2年内不得再申请入库。

  (二)取消专家资格。对于专家有第十三条所列情况的,由专家库管理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后,取消专家资格并做出库处理。

  第五章  专家选取及使用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因项目评审评估、结题验收、评价奖励等管理活动所需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选取。

  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各行业专业机构需要使用专家库专家的,按照专家抽取与使用的管理规定和专家自愿参与的原则,依申请使用。

  使用异地专家,依据专家库共建共享协议执行或经省科技厅审核后执行。

  第十六条  专家使用坚持轮换原则,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评审项目不超过10次,或者不超过全年评审项目总次数的20%,避免同一专家反复多次参加各类评审活动,保障专家科研时间。

  第十七条  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一般应遵循随机原则。

  (一)专家使用单位明确提出专家选取条件、专家组结构、回避要求及选取方式,由系统随机产生候选专家。若确定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数量不足,可重新设定条件对专家进行增补。

  (二)专家使用单位认为系统随机产生的候选专家不能完全满足评审需求的,可采取特邀方式选取部分建议专家。

  第十八条  专家选取原则上遵循回避原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系统内直接予以规避,或被选取专家主动申请回避:

  1.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直接参与人员。

  2.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及任务(课题)负责人、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及任务(课题)牵头单位有利益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在同一家单位工作的;有经济利害关系的,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3年内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

  3.被评审项目评审前声明提出的回避事项,如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的单位及个人。

  4.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考虑到行业、申报单位的特殊性和实际工作需求,专家使用单位在保证评审公正性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回避条件。

  第十九条 专家库评价机制。省科技厅从评审质量、评审态度、评审纪律等方面对专家参与项目评审情况进行评价,作为专家选取和使用的重要参考。评价分为优秀、良好、较差3个等级。评价为优秀的,将逐步提升被选取概率,可不受第十六条专家选取次数限制,但原则上每年参与评审项目不超过20次,或者不超过全年评审项目总次数的40%;评价为较差的,将逐步降低被选取概率。

  (一)严格遵守科技评审(咨询)工作相关规定,以客观独立、公平公正和严肃科学的态度按期完成科技评审工作的,评价为优秀。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较差:

  1.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科技评审(咨询)活动,且未及时告知的;

  2.无故迟到或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严重影响科技评审(咨询)工作开展的;

  3.自行其是,未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科技评审(咨询)规则进行评判,或连续3次与评审结果存在严重偏离的;

  4.存在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评价,且拒不说明理由或经核实无正当理由的。

  (三)不具备优秀等级条件,且不属于较差所列情形的,评价为良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评审专家名单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按照科技管理改革的总体要求,为科技项目监督评估等管理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专家使用单位应加强专家库的管理,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信息的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  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及时向专家宣传科技和计划管理政策,对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事项及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专家如存在学术不端、填写虚假信息、在评审咨询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情况,一经查实,取消专家资格和申报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基金等)资格,并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辽科发〔2019〕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