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7日
- 编辑:辽宁省科技厅管理员
- 来源: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全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规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项目组织实施,加快推进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在省内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特制定《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22年5月17日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破解我省科技型企业中试验证难题,提升行业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在省内转移转化和产业化,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建设科技强省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8〕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是指围绕前沿产品创制、概念产品试制、产学研联合攻关等中试需求,具备固定场地、设备条件和中试服务能力,为行业的科技成果进行二次开发实验,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而开展中间试验的科研开发实体,是支撑产业链创新、助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省级中试基地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支持中试基地建设和中试项目开展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中试基地建设运行等相关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统筹省科技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省级中试基地项目给予支持。
各市和沈抚示范区科技局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中试基地特别是省级中试基地的建设运行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申报省级中试基地(含“省级典型示范中试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能够发挥中试设施作用,为行业内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供中试服务。能够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规范服务行为;
(二)拥有本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常规实验设备。拥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必需的专用设备、场地及配套设施。拥有必要的安全、环保设施设备及制度条件;
(三)专业技术人才团队结构合理,熟悉中试研究工作,能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研究方案和规程,并认真执行;
(四)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和合理的收费标准,能够不断创新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
(五)自申请认定备案截止日期前三年内,申报主体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其中,省级典型示范中试基地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省主导产业发展方向,能为我省三个万亿级产业基地发展提供支撑;
(二)与高校、科研院所(含转制院所)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具有稳定的成果来源;
(三)已开展中试项目验证并在促进成果在辽宁本地转化方面取得突出成效,或与院士等国家杰出人才及其团队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
第五条 省级中试基地认定工作原则上成熟一批、启动一批,各市和沈抚示范区科技局根据省科技厅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单位报送相关材料,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的中试基地按属地原则推荐。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中试基地申报书、建设方案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 各市和沈抚示范区科技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对符合中试基地认定条件的,正式行文向省科技厅推荐。
第八条 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中试基地进行评估论证,综合考虑评估论证结果和我省实际情况,确定拟认定的省级中试基地并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认定为省级中试基地。
第三章 支持与管理
第九条 省级中试基地项目全过程管理按照《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原则上支持范围为省级中试基地,对在服务国家战略需求、破解“卡脖子”问题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的中试基地及项目也可列入支持范围。省级中试基地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主要分为3类:
(一)中试基地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中试基地购置与中试相关的仪器设备,建设中试验证装置等。
(二)中试项目。重点支持在中试基地开展的各类中试验证项目。
(三)省内转化的熟化验证项目。重点支持经中试基地熟化验证并在省内落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引导先进适用成果在辽宁落地转化。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省科技厅下发的省级中试基地项目申报通知要求,通过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完成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各市和沈抚示范区科技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对于典型示范中试基地申报的项目,须以市政府名义正式行文向省科技厅推荐,并明确相应支持措施;其他中试基地申报的项目由各市和沈抚示范区科技局正式行文向省科技厅推荐。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综合考虑评估论证结果和我省实际情况,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并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给予立项支持。
第十三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中试基地优先承担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揭榜挂帅”等)研发任务。
第十四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龙头企业依托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建设开放共享的中试基地,面向省内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供中试服务。
第十五条 鼓励省级典型示范中试基地在组织运营模式、经费管理使用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每年组织开展省级中试基地年度绩效评价。各市和沈抚示范区科技局根据省科技厅通知要求,组织省级中试基地填报年度运行报告,并负责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评价材料主要包括:
(一)中试基地年度工作报告;
(二)中试基地运行绩效和服务项目有关证明材料等。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综合考虑评估结果和工作实际情况,确定省级中试基地年度评价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对于连续2年不合格的,撤销其省级中试基地资格。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撤销省级中试基地资格。
(一)由于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
(二)有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等科研失信行为的;
(三)已不再具备中试服务能力的。
因上述原因被撤销备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地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中试基地建设与发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辽科发〔2021〕10号)同步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