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计划联合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7日
  • 编辑:辽宁省科技厅管理员
  • 来源: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各市科技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集聚社会资源多元化投入参与科技创新,加强和规范辽宁省科技计划联合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省科技厅制定了《辽宁省科技计划联合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12月7日

  辽宁省科技计划联合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集聚社会资源多元化投入参与科技创新,加强和规范辽宁省科技计划联合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辽财教〔2022〕142号)、《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辽科发〔2022〕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计划是指由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与联合单位共同设立,支持联合单位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开展技术攻关、基础研究、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创新活动的科技计划。联合单位包括地方政府、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等法人组织。

  第三条  联合计划旨在通过辽宁省科技计划导向和辐射作用,引导带动社会资源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集聚创新资源、促进开放合作、培养人才团队,推进项目、人才、基地、资金一体化配置,推动我省相关领域、行业、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提升。

  第四条  联合计划的设立与组织实施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布局、开放合作、规范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  联合计划的资金由联合单位和省科技厅共同出资,双方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省科技厅出资额度一般不低于100万元。

  第六条  联合计划作为省科技计划的组成部分,与省级科技计划具有同等效力,纳入省级科技计划体系进行管理。联合单位是联合计划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接受省科技厅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设立程序

  第七条  设立联合计划,原则上应由联合单位围绕落实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提出申请,并形成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来源、出资方式、出资额度、出资期限、支持领域、项目设置、资金使用、组织实施等相关内容,于年度预算编制截止(一般为9月底)前报省科技厅。

  第八条  省科技厅对联合计划实施方案进行研究论证,作出是否设立联合计划的决定。同意设立的,省科技厅行文批复联合计划实施方案,并会同联合单位在下一年度组织实施。

  第九条  根据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联合计划一般分为高新技术联合计划、信息技术联合计划、生物医药联合计划、现代农业联合计划、社会发展联合计划等。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联合单位根据实施方案规定的重点支持方向,并结合区域、行业、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联合计划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议。

  省科技厅根据实施方案及联合单位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议,征求相关专家意见,编制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按程序报批,并向联合单位定向发布。

  第十一条  联合计划项目通过“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申报,由联合单位进行初审推荐。联合计划项目申报人应符合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条件和限项规定。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并会同联合单位按规定程序组织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完成后,联合单位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年度支持方向和实施方案要求,提出年度联合计划拟支持项目和经费建议,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准后公示。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按照《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负责联合计划项目的立项下达、合同签订、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联合单位依据实施方案的各项约定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配套条件,接受监督检查;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的重大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联合计划项目的资金管理参照《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辽财教〔2022〕14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并按照实施方案相关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财政资金对联合计划项目单项支持额度原则上参照省科技计划同类型计划项目进行设置,可由双方按比例资助,也可由一方单独资助,具体资助方式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第十七条  联合计划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各联合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确保项目规范和资金安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适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在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正常科研活动的情况下开展,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主体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二)科研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

  (三)联合单位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第十九条  加强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实施项目科研诚信承诺制。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严肃惩处科研失信行为,将无正当理由不完成科技计划项目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报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并依法依规追回已资助的财政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