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放管服”要求进一步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2日
  • 编辑:辽宁省科技厅管理员
  • 来源: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辽财教〔2022〕142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促进经费管理改革,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经费自主权,充分激发广大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落实“放管服”要求  进一步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6月2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落实“放管服”要求进一步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辽财教〔2022〕14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深入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促进经费管理改革。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会监督对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和对各种经济主体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监督职能作用。现就进一步完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结合实际工作,提出如下措施。

  一、持续推进经费管理改革,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1.落实好经费管理改革政策。

  围绕贯彻落实好《实施意见》,不断细化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各项政策,做好政策解读和政策衔接及辅导和培训,要让好的政策真正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放权赋能,推进经费管理改革不断走向深入,让科研人员“获得感”更强。

  本着“能放尽放、能简尽简、能包尽包”的原则,让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从繁琐、不必要的体制机制束缚中解放出来,省科技厅在简化预算编制、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改进结余经费管理等优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要持续做好扩大经费管理自主权具体工作,探索在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

  二、落实管理权限下放,赋予承担单位法人责任

  2.加快内控制度建设。

  项目承担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依法依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经费包干制、结余资金使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和管理、聘请专家咨询、联合研究合作(外拨)等内部管理办法,以及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等文件,要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加快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切实为科研人员减负,确保科研自主权接得住、管得好。

  3.加强经费事中事后监管。

  项目承担单位切实履行好对所承担项目的过程监管并及时提醒项目负责人,确保经费规范使用,既要避免突击花钱,也要避免结余过多,切实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已按规定留归单位使用的结余资金要统筹安排用于相关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4.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

  选择内控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健全且已有效执行、科研诚信状况良好、设有内部审计机构的承担单位,且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其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或加盖单位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等印章的经费总决算表可作为验收(结题)依据。出具经费总决算表的项目,须纳入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监督检查范围。其他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快健全内控制度,落实科研诚信承诺制,对科研信用较好的科研人员有一定政策倾斜,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简化科研项目结题验收财务管理。

  三、优化第三方机构服务,加强科技项目服务质量

  5.优化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提升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主动服务科技创新活动和科研人员的意识,发挥其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服务和政策宣传作用。鼓励和引导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过程中,多用网络和信息化手段,减少纸质资料提供要求,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承担单位应选择具有资质、信用良好、科技项目审计经验丰富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收(结题)经费审计。

  6.加强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

  加强与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沟通协作,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的工作要求和技术规范,推动将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纳入其执业质量检查范围。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对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的项目审计报告进行随机抽取,组织财务专家组对审计报告质量进行评价,审计报告评价结果将影响项目结题验收评审结论,并对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通报,不予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经费审计事务所选择范围。

  四、落实放与管结合,改进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7.建立放与管结合工作机制。

  项目承担单位要接稳用好下放权限,同时要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发挥监督主体力量,在项目评审、验收、审计等方面对科研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对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辽宁省科学技术活动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项目承担单位要设立科技项目经费内部监督机构或指定某一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构建省市科技项目监督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监管力量的联动机制,有序放权,有效监管。

  8.健全绩效评价管理机制。

  省科技厅坚持以绩效为导向,遵循“全程绩效、放管结合、以评促管、激励引导”的原则,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加强分类绩效评价,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构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形成全过程绩效评价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9.强化经费监督检查。

  省科技厅要做到“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以信任和守信为前提精简监督检查频次,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从“安全+效益”的角度,每年围绕巡视、审计和绩效监控中发现的存在风险的项目,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法人单位内控建设情况、项目执行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等。

  五、健全结果运用机制,强化问题整改

  10.加强发现问题整改。

  省科技厅会同项目初审推荐单位开展科技项目过程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及时下达整改意见通知书,反馈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成省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及项目初审推荐单位严格跟踪项目承担单位整改情况。省科技厅将适时组织整改“回头看”。

  11.强化结果的运用。

  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绩效评价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问题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纳入辽宁省科学技术活动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强化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应用,将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