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6日
  • 编辑:辽宁省科技厅管理员
  • 来源: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5月16日

  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督工作,促进科技管理的科学规范、公平公开,根据《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国科发政〔2016〕79号)、《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辽科发〔2022〕17号)和《辽宁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辽科发〔2022〕5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监督是指科技计划项目监督部门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的检查和督导工作,简称“科技监督”。

  科技计划项目监督部门包括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属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地市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具有协同管理或项目推荐权的单位。

  第三条  科技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科技计划、项目相关主管部门管理科技计划及资源配置的合理性、规范性和科学性,以及在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2.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等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3.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者等在项目组织实施和财政资金使用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4.参与到科技计划项目咨询、评审、验收和监督工作中专家的履职尽责情况。

  5.参与科学技术活动的主体在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及服务管理等过程中履行科研诚信责任和义务情况。

  6.各类科技计划的科研诚信、科技伦理承诺和审查情况。

  第四条  科技监督应遵循的原则:

  坚持项目监督与管理同部署、同推进,遵循“科学规范、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全程监督”的原则,坚持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相结合、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全面提升科技创新治理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是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监督职责包括:

  1.研究制定科技监督相关管理制度规范。

  2.加强对科技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和能力建设。

  3.对省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执行和结题验收等环节开展全过程监督管理。

  4.对国家委托省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5.组织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监管专项行动。

  6.对项目咨询评审专家、技术财务专家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等的履职尽责、廉洁自律、保密回避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7.对有关项目管理、实施和经费使用等的投诉举报问题进行核查处理。

  8.加强监督结果反馈和运用,建立统一规范的科研诚信监督管理体系。

  9.对各类科技计划的科技伦理监管。

  10.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培训,提高监督的质量。

  第六条  省直属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主要监督职责包括:

  1.落实国家、省科技计划监督相关政策,参与制定科技监督相关制度、规范。

  2.指导所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的科技监督工作,协助开展常规科技监督检查工作。

  3.参与国家、省交办的科技监督任务。

  第七条  地市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主要监督职责包括:

  1.负责项目的审核、推荐工作,审核项目合同书。

  2.对所属的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

  3.参与相关项目的绩效评估评价。

  4.配合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处理。

  5.按照法律法规开展其他相关监督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主体,主要监督职责包括:

  1.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包括对项目参与单位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2.对相关项目的绩效自评和研究成果的审查审核。 

  3.对科研人员开展遵规守纪、弘扬科学精神的宣传和培训教育,强化科研人员的自律和科研诚信意识,加强对科技伦理的审查和监管。

  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与项目推荐及协调管理部门的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监督制度的建立、年度项目监督工作计划、监督结果运用等方面的统筹协调。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科技计划项目监督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运用现场监督、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方式实施监督。

  1.现场监督是指采用实地检查的形式,对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法人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文件制度规定、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2.专项审计是指各科技计划项目监督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审计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项目考核经济指标的核定以及内部管理有效性进行专项审计的监督方式。 

  3.绩效评价是指各科技计划项目监督部门或委托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及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价。

  第十一条  规范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时间和频次,各科技计划项目监督部门可视情况组建联合监督工作组,协同开展监督。原则上,对一个项目执行情况现场监督一年内不超过1次,并且应当在项目立项满1年后进行。

  对风险较高、信用等级差的项目承担单位及其承担的项目,可加大监督频次。

  第十二条  对纳入符合现场监督检查的省科技计划项目采用分级分类的模式进行,按照“随机抽取”、“重点抽取”的形式确定现场监督检查项目名单。

  1.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依托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取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其中,省重大专项和省重点研发计划是随机抽取工作的重点。

  2.地市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按照实际情况自行设定条件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3.对在项目执行期内有被查实的投诉举报或过程管理、年度总结等工作中发现存在高风险的项目,直接列入现场监督检查项目名单。

  第十三条  现场监督事前不打招呼,直奔现场,走实地、看实物、核账本、查实情、重实效。被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实施)单位按项目实施计划正常开展工作,不需事先准备汇报材料,不开座谈会、不做PPT。 

  第十四条 现场监督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1.主要任务进展和实施效果,以及阶段性成果的创新水平、产业应用、效果影响等情况。 

  2.科技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投入情况。 

  3.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4.逾期未验收项目完成情况。 

  5.需要核查的其他事项。 

  6.科研诚信、科技伦理义务履行和违约责任追究情况。 

  第十五条  各科技计划项目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并结合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分别制定项目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明确监督对象、内容、时间、方式、实施主体和结果要求等,并对项目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进行衔接,避免重复开展监督。 

  第十六条  各科技计划项目监督部门应积极履行职责,将监督工作融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中,通过制度规范建设、履行法人责任、强化内部控制和自律等,实现科学决策,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  对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对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对项目的形成、项目立项、专家遴选和使用、项目验收、动态调整等关键环节和相关重点岗位人员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对专家遴选和使用的监督。完善统一的科技计划项目咨询评审专家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完善专家回避制度、诚信制度和调整机制等,规范专家遴选、管理、使用和公示。完善专家数据库建设和运行,强化统一管理、规范使用。

  第十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监督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管理技术,提高监督工作时效性和精准度。对于项目承担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在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填报的材料和信息,或者已经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第二十条  各科技计划项目监督部门应建立公众参与监督机制,受理投诉举报,按规定受理、登记、分类处理和有效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地方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科技计划项目监督部门应当加强与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工作合力。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各科技计划项目监督部门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下达监督结果和整改建议。相关责任主体应在3个月内完成,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三条  建立监督结果共享共用机制,推动各科技计划项目监督部门实行监督数据共享汇交,监督结果应包括监督主体、对象、内容、时间、程序、结论和重要事项记录等。

  第二十四条  在科技监督过程中,有科研诚信案件或接到投诉举报的,严格按照国家《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启动调查处理程序,对存在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及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辽宁省科学技术活动科研失信行为“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五条  相关责任主体对监督结果有异议或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二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督结果和有关责任主体整改情况,优化项目管理和资源配置,推动科研诚信建设,优化科技创新生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科技人才项目、科技奖励评审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