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科技计划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2日
  • 编辑:辽宁省科技厅管理员
  • 来源: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各有关单位:

  《辽宁省省级科技计划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已经省科技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6月2日

  辽宁省省级科技计划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制度体系,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和管理决策,提高科技计划实施成效和资金使用绩效,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办发〔2018〕34号)、《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实施意见》(辽委发〔2019〕17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辽财教〔2022〕142号)、《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辽科发〔2022〕17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对主导实施的省级科技计划的决策部署、组织管理、成果产出、创新质量和贡献等开展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条 绩效评价根据评价对象分为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科技计划整体绩效评价等。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是指对省级科技计划单个项目进行的关键节点评价、后评价等评价活动。科技计划整体绩效评价是指按照省财政厅年度工作要求,对省科技厅作为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进行的整体评价。

  第四条 绩效评价遵循“全程绩效、放管结合、以评促管、激励引导”的原则,结合预算编制、计划统筹、项目管理、科研诚信等工作需要,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构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形成全过程绩效评价管理。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委规章;

  (二)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等方针政策;

  (三)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发布的项目指南等、项目承担单位内控管理制度、财务会计资料等;

  (四)项目任务书中考核指标、绩效指标、诚信承诺、结题科技报告等内容;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绩效评价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责任主体和职责

  第六条 省科技厅作为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组织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绩效评价计划方案,设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实施绩效评价,并进行指导、监督,审核、确定绩效评价报告,推进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择优采购第三方评价机构承担绩效评价工作。其中,各计划下达处室主要职责包括:负责会同推荐单位督导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合规、按时保质完成工作和提交绩效评价有关材料,加强项目过程监督,及时掌握项目任务进展情况,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

  各市科技局、高校院所作为推荐单位,其主要职责包括: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绩效开展日常监控等评价活动,除按省科技厅绩效评价工作安排外,应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收集、审核、分析等;分析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并及时指导项目承担单位采取纠偏措施。

  项目承担单位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主体,应根据省科技厅工作要求,按照管理职责接受和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形成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并按绩效评价结果和意见进行整改。

  第三章  评价指标、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计划整体”设置两套指标体系,指标设置应当体现以下特点:一是导向性,应紧跟科技评价改革要求,体现科技创新“四个面向”,反映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实质作用;二是系统性,全面覆盖省级科技计划资金,逐层分解科技规划、政策任务的目标,实现项目成果产出、目标达成、整体创新效能提升的有机统一;三是融合性,指标体系符合财政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的共性要求,包括“决策”“过程”“产出”“效益”四个方面。

  指标体系构建参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 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绩效指标模板库(2021年版)的通知》(辽财绩〔2021〕197号)。评价指标包括决策、过程、产出、效果4个一级指标,根据不同科技计划的目标与特点分类设立二级和三级若干指标。一级、二级指标为共性指标,三级指标为个性指标。

  第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旨在引导和识别高质量成果,聚焦核心技术研发任务、人才培养等实现情况,根据项目类型和执行阶段实施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科技计划项目关键节点评价。

  前期决策阶段。对拟立项项目的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方案可行性、责任主体诚信情况、预算情况等进行事前综合绩效评价。

  中期评价阶段。对科技计划内已立项项目开展跟踪管理,对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双监控”。依托“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开展绩效监控,对正在实施的科技项目开展“飞行检查”,突出项目与经费过程管理的规范性,对阶段性的项目执行、资金到位、经费使用与管理、成果产出效益,以及可持续发展等情况实行综合评价。

  结题验收阶段。已进入验收阶段的项目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二)科技计划项目后评价。对项目结题后的成果延伸与社会经济效益、人才引进与培养、成果转移与转化、结余经费使用情况、可持续发展能力、仪器共享及成效、政策落实等情况实行分类综合评价。

  第九条 科技计划整体绩效评价旨在通过研究分析省级科技计划整体实施情况,结合各科技计划内涵定位,在重大政策审议出台、申报指南编制与发布、立项项目等关键环节,发挥省级科技计划在高质量科技创新方面的引领作用,聚焦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和总体目标实现情况,根据省级科技计划体系设置的阶段背景确定评价内容。

  第十条 根据科技计划类别、实施周期和项目管理实际情况,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合理确定绩效评价样本项目抽查频次和比例。其中,前期决策阶段,样本抽取比例一般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中期评价阶段,样本按照当年立项项目总数(除“包干制”项目、后补助外)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飞行检查”;“包干制”和后补助项目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后期跟踪阶段,样本抽取比例一般不低于各领域科技计划年均结题项目数的5%。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以抽取样本项目评价方法为主,根据评价对象特点和绩效评价需求,可采用政策分析、目标比较、现场考察、数据分析、问卷调查、座谈调研、专家咨询、同行评议、案例研究、成本效益分析等方法,注重听取有关部门、产业界、关联单位、服务对象等意见建议,综合考虑政策引导方向、行业领域、项目层次、责任主体性质、资助方式与强度、社会关注度等要素进行综合评价。

  样本项目评价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遵循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可灵活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评估评价方法,提高绩效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制定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方案,重点明确科技计划项目与科技计划整体绩效评价目的和任务、评价对象、组织方式、工作流程、进度要求、经费安排等。加强科技计划项目与科技计划整体绩效评价的有效衔接,统筹绩效评价时间节点,充分利用项目自评材料减少填报表格。根据工作方案,以公开择优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第三方机构,并与其签订绩效评价合同(协议、任务书等),明确绩效评价任务目标、内容、成果形式、委托经费、质量控制、保密要求和数据使用等要求。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具体流程如下:

  (一)确定绩效评价工作任务,明确评价目的、对象、范围等。

  (二)遴选第三方机构,开展委托和培训,组建评价咨询专家组。

  (三)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确定评价指标等。

  (四)单位自评,按通知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形成自查自评报告,准备相关支撑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提交。

  (五)实施第三方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按要求提交省科技厅,同时做好原始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六)审核评价报告,确认评价结果。

  (七)推动绩效评价存在问题整改。

  (八)汇交绩效评价工作档案。

  第十四条 支持和鼓励第三方机构广泛参与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省科技厅加强对第三方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通过专业培训等方式,培育符合省级科技计划评价资格标准和科技创新治理的第三方机构。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建立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咨询专家库,入库专家应当为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并且熟悉预算绩效管理、科研管理、科技评价,包括技术专家、财务专家以及其他有关专家。

  第三方机构应根据任务需要从绩效评价咨询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专家组。专家组应当严格遵守诚信要求和回避原则,开展负责任的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对在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省科技厅牵头落实整改,明确责任主体,确保整改到位,防范科技资金重大风险,保障科技计划顺利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或未按要求整改的,按有关规定采取终止项目、收回或追回财政资金、影响后续支持等措施。

  第五章  评价结果和应用

  第十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实行等级评价制,原则上以科技计划样本项目绩效评价平均分为主要依据,从行业领域、实施地域、责任主体性质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分析,对应得出评价等级。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获取评价结果,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绩效评价总分一般为100分,评价结果设置A、B、C、D四个等级:A为100分-90(含)、B为89分-80(含)、C为79分-60(含)、D为60分以下。

  第十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省科技厅下达计划项目处室应会同初审推荐单位及时将评价结果告知评价对象。如需整改,应明确整改要求。被评价单位应当按要求实施整改,按时报送整改落实情况;下达计划处室会同各初审推荐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督促整改落实。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科技厅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该项目调整、后续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其中:科技计划项目关键节点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立项、进度款拨付、整改、终止和诚信管理的关键依据;后评价结果应作为科技部门持续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后续科研方向谋划、投融资机构决策的参考。相关责任主体存在失信行为的,应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同时,样本项目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项目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科研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列入科研信用档案。

  (一)等级为A的,项目负责人所有项目连续两年不纳入评价样本;

  (二)等级为B的,项目负责人所有项目不纳入下一年度评价样本;

  (三)等级为C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内,对评价对象申请的科技活动不予受理,暂缓立项与成果奖励推荐,暂缓结题验收,暂停拨付后续经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采取通报批评、暂缓拨款、暂停项目直至中止项目等处理措施。若该项目处于过程执行或成果延伸阶段,则直接纳入下一年度评价样本;

  (四)等级为D的,强制中止项目,不予拨付经费,组织财务清算。将项目负责人承担的所有在研项目直接纳入下一年度评价样本,并对其牵头和参与的后续科研活动加强监督与检查频次。

  第二十条 科技计划整体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省委省政府科技战略部署的参考;作为优化预算安排和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的依据;作为省科技厅在推进机制改革、优化立项布局、改进预算编制、完善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参考。评价结果原则上与下一年度预算编制计划挂钩:

  (一)等级为A的,可适当调增预算编制计划额度;

  (二)等级为B的,按预算编制计划执行;

  (三)等级为C的,应进行限期整改,修订完善管理办法、优化管理流程和手段,期限不超过3个月。限期内完成整改的,按预算编制计划执行;逾期仍未完成整改的,按上年度预算编制计划执行。连续三次评价等级为C的,第三次评价等级直接降为D;

  (四)等级为D的,在上年度预算编制计划基础上调减;对项目承担单位、初审推荐单位进行通报。

  等级为C或D的,若本年度与上年度相比预算编制计划额度较低,则按低额度实施调减;调减的经费按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推动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工作信息化建设。运用现有信息平台,利用科技活动组织实施、管理与监督评价中积累的各类信息和数据,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发展信息化评价模型,提升绩效评价工作能力、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建立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协调有关方面提供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必要的资料信息等条件,保障绩效评价有序开展。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需按照评价方案,制定工作规范程序,建立全过程质量控制和报告审查机制,按时保质完成评价任务,确保评价信息收集和处理全面、可信、综合分析评价依据充分,形成的评价报告要素齐全、内容完整、数据准确、逻辑清晰、简洁易懂,结果客观公正。

  第二十四条 实行诚信承诺制度和信用记录制度,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人员和咨询专家均应签订诚信承诺书,纳入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相关保密条件,省科技厅与评估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和有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难以实现预定绩效评价目标的,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前提下,对相关主体可以免除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