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25日
  • 编辑:辽宁省科技厅管理员
  • 来源: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各市科技局:

  为进一步引导和促进辽宁省众创空间向高质量、专业化方向发展,现将《辽宁省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4月25日

  辽宁省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引导和促进我省众创空间向高质量、专业化方向发展,明确专业化众创空间的主要内涵、基本条件和主要任务,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科技企业孵化为一体的协同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主要内涵和建设意义

  辽宁省专业化众创空间(以下简称“专业化众创空间”)是聚焦我省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细分领域,依托龙头骨干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建设,或者现有众创空间借助龙头骨干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力量实现专业化发展,具备产业链和创新链资源整合能力,能够为创业者和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提供高度专业化的孵化条件和服务内容,是推动各类创业主体协同创新的重要载体,是众创空间向高端化、专业化发展的升级版。

  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意义是充分发挥建设(或依托)主体在专业领域的技术优势、资本优势、平台优势、供应链优势、市场优势,实现行业技术研发和创新资源共享,注重体制机制创新,有效盘活建设(或依托)主体在发展中积累的存量资源,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和提高创业成功率,形成与新兴产业良性互动,支撑区域实体经济发展。

  二、基本条件

  专业化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重点由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牵头建设,发挥其行业地位优势,构建创新创业生态链,或者现有众创空间与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资源结对子,实现融合发展和推动自身专业化发展,同时也帮助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盘活存量资源。运营机构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有清晰的可持续运营机制和管理模式。

  (二)聚焦明确的产业细分领域,并围绕细分领域提供高水平、专业化、特色化的集成式创新创业服务,注重提升细分领域创业项目的产业集聚度,塑造特色产业品牌。

  (三)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例如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并提供符合专业领域行业特征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四)具有开放式的线上或线下平台,集成或整合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的创新资源、产业资源以及外部的创新创业资源,实现共享和有效利用。

  (五)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内涵,注重孵化成效,具有活跃的创新和创业群体,拥有细分产业领域创业团队或企业数量15家以上,并每年举办不少于5场专业技术领域活动。

  (六)构建完善的创新创业辅导体系,由专业人士提供技术创新辅导、创业辅导、创业培训,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行业导师。

  (七)具有创业投资基金或创新基金,或与天使投资、创投机构等合作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不少于300万元,提供创业领域投融资服务,技术创新金融支持服务。

  (八)专业化众创空间与建设(或依托)主体之间具有良性互动和协同发展机制,服务于建设(或依托)主体转型升级、新业务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等工作。

  (九)具有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和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不含物业服务人员),每15家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

  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专业细分产业领域的创新创业资源配置效率。围绕细分产业领域,结合建设机构优势提供与行业特征匹配的服务内容,进行技术、资本、人才等资源配置,开放研发设备、供应链、市场渠道等资源,破除创新要素合理流动障碍,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推动龙头骨干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改革升级。以龙头骨干企业为主体或联合龙头骨干企业建设的专业化众创空间,加快企业平台化、生态化、开放化组织结构升级,推动企业以科技成果转化为重点的研发模式、新型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变革。以高校和科研院所为主体或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的专业化众创空间,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为主导的科研评价体系建设等先行先试平台,加快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体制改革进程。

  (三)完善创新创业孵化生态链条。发挥专业化众创空间在产业链中的重要作用,鼓励专业化众创空间采取自建或共建等方式建设“研究开发—创业苗圃—创业孵化—加速器—专业园区”的全程企业孵化链条,提高“瞪羚”、“独角兽”等企业出现可能性,实现新旧动能转换,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四)探索专业化众创空间国际化发展水平。鼓励建设机构整合全球资源要素,与“一带一路”国家开展国际合作,联合国外技术服务机构、创业孵化机构、创投资本为创业者提供服务,吸引海外留学生、研发团队到专业化众创空间创新创业。

  四、备案管理

  (一)备案工作。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作为专业化众创空间的指导管理部门,采取备案制对专业化众创空间进行管理,按照“达标一批,备案一批”原则,每年5月底前完成专业化众创空间评审备案工作。对经备案的省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纳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对达到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条件者,由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向国家科学技术部推荐备案。申报省级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工作流程如下:

  1.申报。符合专业化众创空间条件的申报单位在“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内按要求提交申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向所在市科技局或有推荐权限单位提出申请。

  2.推荐。各市科技局或有推荐权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后,审核结果对外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机构形成意见后书面推荐到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3.评审。由辽宁省科学技术厅组织开展专业化众创空间评审备案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备案结果。如发现申报材料存虚假、瞒报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备案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管理工作。专业化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应按要求开展年度统计、年度工作计划制定等工作,对日常开展的各项企业孵化成果和创业培训、路演活动,举办的各类创新创业赛事、经营模式创新等活动,应及时认真做好登记和宣传。对专业化众创空间实行动态管理,对于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的专业化众创空间,取消其省级专业化众创空间资格。专业化众创空间发生条件变化的,需在1个月内向推荐单位报告,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