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职称评审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6日
- 编辑:辽宁省科技厅管理员
- 来源: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省直有关部门,省(中)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职称评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处)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职称评审标准
为激励科技人员面向市场需求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推动科技成果在辽转化,推动重大技术创新策源地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和《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职称设置
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是针对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开展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特设专业。根据科技成果转化所涉工业和农业领域的不同,分别对应归属工程系列和农业系列,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职称,工程系列资格名称依次为正高级工程师、副高级工程师,农业系列资格名称依次为正高级农艺师、副高级农艺师,职称证书“专业名称”一栏标识为“科技成果转化”。
本标准中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二、评审实施
科技成果转化专业职称评审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具体组织开展,组建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遴选并建立专家库,具体实施评审工作。
三、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与本省企事业单位直接建立人事劳动关系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申报人为科技成果持有者,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到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并取得一定直接相关的经济效益。
(二)申报人将自身所持有的科技成果通过转让、许可方式实施转化,转让、许可收入达到一定数额以上的。
(三)申报人所持有的科技成果通过作价入股方式实施转化的,该科技成果经入股经营主体实际应用后,取得一定直接相关的经济效益。
(四)申报人通过购买、许可方式获得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在对应的实际应用中产生一定直接相关的经济效益。
(五)申报人在其工作单位组织的公益属性重大技术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
(六)经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四、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坚持科研诚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报人应为拥有与报评职称相关科技成果的核心成员。
(四)具有比较丰富的产业实践工作或产学研合作经历,工作能力、业绩和贡献得到用人单位的充分认可。其中,事业单位人员近5个年度考核结果均应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五、评定条件
(一)副高级职称
1.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具备博士学位的应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满2年。
2.业绩成果条件,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科技成果持有者,申报人在辽宁省内创办科技型企业,自行转化科技成果,近3年内所创造的直接相关的经济效益累计达到3000万元(应提供发票和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中应明确相关科技成果形成的经济效益额度);或直接相关的经济效益所缴纳的税收近3年内达到300万元(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
(2)申报人将自身所持有的科技成果通过转让、许可方式实施转化的,近3年内转让、许可收入累计达到300万元(以相关发票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申报人推广应用他人权属的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成熟技术、成型产品等),不符合本条件。
(3)申报人将所持有的科技成果通过作价入股方式实施转化的,所占股本金(含技术、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作价)折合达到300万元(应提供由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科技成果相关价值性报告和作价入股相关证明材料),或通过占股比例获得分红收益近3年内累计达到300万元(应提供相关纳税证明和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中须明确相关分红收益情况)。
(4)申报人通过购买、许可方式获得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的,近3年内所创造的直接相关的经济效益累计达到3000万元(应提供发票和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中须明确相关科技成果形成的经济效益额度),或直接相关的经济效益所缴纳的税收近3年内达到300万元(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
(5)申报人作为省部级科技奖励(不含社会力量颁奖)获得者,获奖成果在辽宁进一步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近3年内所创造的直接相关的经济效益累计达到3000万元(应提供发票和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中应明确相关科技成果形成的经济效益额度),或直接相关的经济效益所缴纳的税收近3年内达到300万元(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
3.学术成果条件,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所转化科技成果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至少1篇)。
(2)在国内外政府机构或权威学术组织主办的学术会议(论坛)上交流与所转化科技成果相关的论文1篇(应附会议及交流论文的相关证明)。
(3)主持撰写并公开出版相关专著、译著、编著1部。
(二)正高级职称
1.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2.业绩成果条件,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科技成果持有者,申报人在辽宁省内创办科技型企业,自行转化科技成果,近3年内所创造的直接相关的经济效益累计达到4000万元(应提供发票和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中应明确相关科技成果形成的经济效益额度),或直接相关的经济效益所缴纳的税收近3年内达到400万元(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
(2)申报人将自身所持有的科技成果通过转让、许可方式实施转化的,近3年内转让、许可收入累计达到400万元(以相关发票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申报人推广应用他人权属的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成熟技术、成型产品等),不符合本条件。
(3)申报人将所持有的科技成果通过作价入股方式实施转化的,所占股本金(含技术、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作价)折合达到400万元(应提供由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科技成果相关价值性报告和作价入股相关证明材料),或通过占股比例获得分红收益近3年内累计达到400万元(应提供相关纳税证明和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中须明确相关分红收益情况)。
(4)申报人通过购买、许可方式获得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近3年内所创造的直接相关的经济效益累计达到4000万元(应提供发票和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中须明确相关科技成果形成的经济效益额度),或直接相关的经济效益所缴纳的税收近3年内达到400万元(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
(5)申报人作为省部级科技奖励(不含社会力量颁奖)获得者,获奖成果在辽宁进一步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近3年内所创造的直接相关的经济效益累计达到4000万元(应提供发票和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中应明确相关科技成果形成的经济效益额度);或直接相关的经济效益所缴纳的税收近3年内达到400万元(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
3.学术成果条件,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所转化科技成果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至少2篇)。
(2)在国内外政府机构或权威学术组织主办的学术会议(论坛)上交流与所转化科技成果相关的论文2篇(应附会议及交流论文的相关证明)。
(3)主持撰写并公开出版相关专著、译著、编著2部。
六、相关说明
(一)实行推荐申报制度。评定科技成果转化专业职称,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及科技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方式进行申报。其所在单位应按照评审程序对申报材料和履职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择优推荐并在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按照申报程序进行推荐。
(二)实行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和推荐单位应对申报人的个人信息和材料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对提供虚假材料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人员,撤销其职称,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实行论文检索制度。申报人要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论文均以在上述3类数据系统可查询为准,在子数据库中可查询的不予认可)进行本人论文信息检索。
(四)学术刊物是指公开发表的具有CN、ISSN刊号的正规刊物。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五)本标准所涉及的“直接相关的经济效益”是指与申报人转化的科技成果对应的技术、产品等形成的经济效益。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创办企业收入中与所转化成果无关的经济效益不在此范围内。
(六)申报人推荐单位应与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一致,不得通过“挂靠”方式申报参加评审。申报人应提供近三年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申报人在申报地注册企业但未在申报地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形,应提供人事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缴费符合逻辑的关联性证明材料,其所提供的业绩成果应为在申报地注册企业取得的)。事业单位申报人还需提供《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近5年年度考核登记表等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七)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岗人员,需所在单位出具同意其参评的推荐函(推荐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成果、转化结果、学术成果、劳动关系等情况)。对经批准同意到企业开展创业创新工作的事业单位人员,应在原单位申报,特殊情况须经原单位书面同意后,可在兼职或创办的企业参加评审。
(八)本标准所涉及的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均指参评人员取得现职称后获得的,同一成果获得多项奖励的只计算最高奖,不重复计算,所取得经济效益、股本、分红等数额均以人民币计算。
(九)本标准所提及拥有知识产权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人为单位的参评人员应为发明人前3名;知识产权为多人共有的,经济效益数额主持人按1/2份额计算,其他人平均占有剩余份额。事业单位人员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不作为评审基本条件进行参评。
(十)本标准中涉及数量级别概念的,均包含本数量及以上级别。
(十一)本标准所提及“申报人在其工作单位组织的公益属性重大技术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体现形式包含但不限于科技奖励、科技项目等,领域包含但不限于防风治沙、“双碳”、污染物治理、节能降耗、粮食安全等。推荐单位应提供成果形式、成果内容、效益情况及申报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突出贡献等证明材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提供有关成果及取得效益认定意见并加盖公章。认定意见应实事求是对申报人重大技术成果及转化效益作出确定性评价,并明确是否同意申报人以该成果参评的意见等。申报人经逐级推荐审核后,由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并组织评定。
(十二)本标准破格参评包括以下情形:(1)取得上一级职称资格满5年但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2)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并取得上一级职称满3年。上述破格参评申报人的业绩成果条件应达到本标准中正常评审条件的2倍(均以数量计算)。
(十三)本标准业绩成果条件中,申报人以知识产权作为科技成果参评的,申报副高级职称评审,应拥有一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或二类知识产权3项以上(第1名至少2项);申报正高级职称评审,应拥有一类知识产权2项以上(第1名至少1项)或二类知识产权5项以上(第1名至少3项)。
(十四)通过科技成果转化专业职称评审的人员,本着“干什么,评什么”原则,可按职称评审权限及相应评审标准,申请参加相应系列及专业职称评审进行“转评”。
(十五)本标准未提及的有关职称工作政策等问题,按现行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执行。
(十六)本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学技术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职称评定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辽人社职〔2022〕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