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审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6日
  • 编辑:辽宁省科技厅管理员
  • 来源: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省直有关部门,省(中)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辽宁省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处)

  辽宁省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审标准

  为充分激发和释放科技服务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加强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大力支持企事业单位改革创新,进一步促进我省技术转移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职称设置

  技术经纪专业是针对我省科技服务人员职称评定需要确定的特设专业。根据技术经纪所涉领域、申报人专业特长等情况,可以按照工程系列和农业系列分别申报,分为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工程系列资格名称依次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农业系列资格名称依次为高级农艺师、农艺师、助理农艺师,职称证书“专业名称”一栏标识为“技术经纪”。

  本标准中技术经纪是指以促进技术转移为目的,提供转移、孵化、评价、咨询、研究等要素资源有机融合与高效配置,以及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链的活动。

  二、评审实施

  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审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具体组织开展,组建辽宁省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遴选并建立专家库,具体实施评审工作。

  三、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与本省企事业单位直接建立人事劳动关系并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提供技术转移服务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坚持科研诚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应在辽宁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技术转移工作并取得实效,为辽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四)具有比较丰富的技术转移工作经历,工作能力、业绩和贡献得到用人单位的充分认可。其中,事业单位人员近5个年度考核结果均应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五、评审条件

  (一)初级职称

  1.学历资历条件,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从事技术转移相关工作。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技术转移相关工作满1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技术转移相关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技术转移相关工作满5年。

  申报人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经历,应由其所在单位出具书面确认材料。其中,在前述最低从业年限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有关单位均应提供书面确认材料。

  2.专业能力条件。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了解国内外技术转移发展趋势和技术转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参与技术转移研究和服务,具有一定的技术转移能力,为技术转移事业发展作出相应贡献。

  3.业绩成果条件。在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方面参与技术转移服务项目1项(应提供技术提供方、技术需求方、科技服务方签订的三方协议或提供技术提供方、技术需求方签订的两方协议及其中一方出具的接受相关技术转移服务的书面确认材料),并促成一定有效的技术合同额(应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申报人参与技术转移项目的书面确认材料),技术合同数额不作要求(应提供在全国技术合同登记平台上登记,经市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后的技术合同,并附相应发票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二)中级职称

  1.学历、资历条件,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技术转移相关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相关专业初级职称后从事技术转移相关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取得相关专业初级职称后从事技术转移相关工作满4年。

  申报人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经历,应由其所在单位出具书面确认材料。其中,在前述最低从业年限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有关单位均应提供书面确认材料。

  2.专业能力条件。具有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熟悉国内外技术转移相关方法和技术转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强的技术转移能力,为技术转移事业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具备指导和培训初级人员的工作能力。

  3.业绩成果条件。在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方面参与技术转移服务项目3项(应提供技术提供方、技术需求方、科技服务方签订的三方协议或提供技术提供方、技术需求方签订的两方协议及其中一方出具的接受相关技术转移服务的书面确认材料),促成的有效技术合同额累计不少于150万元(有效技术合同额从获得上一级职称后起算,应提供在全国技术合同登记平台上登记,经市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后的技术合同,并附相应发票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出具申报人参与技术转移项目的书面确认材料。

  4.学术成果条件,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国家重要科技项目研发、决策咨询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等1项,或参与完成技术转移领域省部级研究项目或课题1项,或参与制定、修订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和技术市场相应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等1项。

  (2)从事技术转移研究工作,作为著作者,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2篇(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至少1篇),或独立完成技术转移相关领域的正式出版教材1部。

  (三)副高级职称

  1.学历资历条件。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技术转移相关工作满5年。其中,具备博士学位的申报人,取得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技术转移相关工作满2年。

  申报人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经历,应由其所在单位出具书面确认材料。其中,在前述最低从业年限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有关单位均应提供书面确认材料。

  2.专业能力条件。具有较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熟悉与技术转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国内外技术转移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有一定的行业认可度,取得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具备指导培养中级人员的工作能力。

  3.业绩成果条件。在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方面主持技术转移服务项目不少于3项(应提供技术提供方、技术需求方、科技服务方签订的三方协议或提供技术提供方、技术需求方签订的两方协议及其中一方出具的接受相关技术转移服务的书面确认材料),促成的有效技术合同额累计不少于350万元(有效技术合同额从获得上一级职称后起算,应提供在全国技术合同登记平台上登记,经市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后的技术合同,并附相应发票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出具申报人参与技术转移项目的书面确认材料。

  4.学术成果条件,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研发、决策咨询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等1项;或主持完成技术转移领域省部级研究项目或课题1项;或主持制定、修订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和技术市场相应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等1项。

  (2)作为主要著作者,公开出版技术转移领域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4篇;或独立完成技术转移领域具有较大影响的正式出版教材2部。

  六、相关说明

  (一)实行推荐申报制度。评定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及科技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方式进行申报。其所在单位应按照评审程序对申报材料和履职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择优推荐并在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按照申报程序进行推荐。

  (二)实行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和推荐单位应对申报人的个人信息和材料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对提供虚假材料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人员,撤销其职称,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实行论文检索制度。申报人要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论文均以在上述3类数据系统可查询为准,在子数据库中可查询的不予认可)进行本人论文信息检索。

  (四)学术刊物是指公开发表的具有CN、ISSN刊号的正规刊物。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五)本标准中涉及数量级别概念的,均包含本数量及以上级别。

  (六)申报人推荐单位应与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一致,不得通过“挂靠”方式申报参加评审。申报人应提供近三年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事业单位申报人还需提供《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近5年年度考核登记表等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七)本标准破格参评副高级职称包括以下情形:(1)取得上一级职称满5年但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2)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并取得上一级职称满3年。上述破格参评申报人的业绩成果条件应达到本标准中正常评审条件的2倍(均以数量计算)。

  (八)通过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审的人员,本着“干什么,评什么”原则,可按职称评审权限及相应评审标准,申请参加相应系列及专业职称评审进行“转评”。

  (九)本标准未提及的有关职称工作政策等问题,按现行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执行。

  (十)本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辽人社职〔2023〕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