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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9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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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进一步增强重点实验室的科技创新能力,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18717  

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辽宁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相关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辽宁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育优秀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开展学术交流、开放共享先进创新资源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针对科技发展前沿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和关键、共性技术问题,集聚整合创新资源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协同创新等研发活动,产出原创性创新成果,支撑相关领域和行业技术进步。为科研人员开展研发活动、科技合作交流提供平台和条件。 

  第四条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规章,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三)对条件成熟、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要求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择优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五条 辽宁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平台管理中心,暂委托辽宁省重要技术创新与研发基地建设工程中心部门管理)是受省科技厅委托实施重点实验室过程管理的组织或参与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重点实验室评审专家库,参与实施重点实验室论证、评估工作,并形成评价报告。 

  (二)负责组织重点实验室年度报告的收集、整理和统计分析工作,并形成年度发展情况报告。 

  (三)协助省科技厅做好重点实验室的宣传等其他工作。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实施和运行管理。 

  (二)负责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三)落实相应的条件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支持,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四)配合省科技厅和平台管理中心做好重点实验室的论证、评估宣传等工作;审核实验室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二章 申请与认定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定位分为以下三类: 

  (一)学科重点实验室。面向学科前沿和经济社会的重要领域,以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为目标,引领带动学科和领域发展,在科学前沿、新兴、交叉、边缘等学科布局,主要依托省内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 

  (二)企业重点实验室。以培育和建设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为目标,面向社会和行业未来发展的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共性技术研究,研究制定国际标准、国家和行业标准,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引领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主要依托在辽宁省内注册的、符合我省重点发展的产业、行业的龙头企业建设。 

  (三)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由省科技厅结合五大区域发展战略需求,特别是面向突破辽西北、精准脱贫和污染防治攻坚战等战略任务,重点以解决区域创新驱动发展不平衡问题为目标,结合省市工作调研或会商情况统筹布局,围绕我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布局和区域特色,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和地方基础研究能力,主要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建设。 

  第八条 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研究领域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科技发展战略,在本领域具有明显的科研优势和区域特色,科研成效突出,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须具备承担相应领域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能力,近3年须主持或承担过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二)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具有正高级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每个研究方向应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创新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拥有一支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固定科研人员数量不少于20人。学科重点实验室优先支持具有博士后工作站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 

  (三)具备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基础设施,实验场地相对集中,面积一般须不低于1000平方米;具备开展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设施,科研仪器总价值(原值)在500万元以上,且须按条件纳入辽宁省大型科学仪器服务共享信息平台。从事软件研究开发等特殊行业的实验室可以略低于以上标准。 

  (四)依托单位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能够为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和后勤保障。重点实验室申报单位须确保连续3年投入建设经费累计不少于500万元,且每年提供运行保障经费不少于100万元。 

  (五)实验室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已形成科学的管理体制和高效、合理的运行机制。 

  (六)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可适度放宽申请条件。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申请认定程序: 

  (一)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 

  1、依托单位根据重点实验室申请条件,向省科技厅提交重点实验室申请文件,并在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 

  2、省科技厅领域主管处室负责受理重点实验室申请,结合各领域创新需求和平台基地布局,参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属地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意见,形成重点实验室拟考察名单。 

  3、拟考察实验室依托单位须在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书》,并做好现场考察准备。 

  4、省科技厅可联合行业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组织专家组,对拟考察的重点实验室进行材料审核与现场考察。省科技厅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拟建设重点实验室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后,下达认定文件。 

  5、学科重点实验室命名为辽宁省+核心研究方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命名为企业名称+辽宁省重点实验室 

  (二)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 

  1、根据区域创新和产业发展需要,突出地域特色,结合实际需求,由各市负责本地区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申报和推荐。 

  2、申报单位须在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各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实验室的申报、受理和论证,并以市政府文件推荐上报。原则上,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每年各市推荐数量不超过2个。 

  3、省科技厅平台管理处室负责受理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审定后下达认定文件。 

  4、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命名为省市共建+核心研究方向+辽宁省重点实验室 

  第十条 经省科技厅认定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须参照专家意见修改完善《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书》,报平台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择优聘任,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一般由7—13名国内外同领域优秀专家组成,作为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研究方向、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大学术活动、开放研究课题等事项。学术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应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制订吸引、培养高水平人才的激励政策,加强研究生培养,稳定一支高水平的研究队伍。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学术合作与交流。鼓励通过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置开放基金课题等形式,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重视科学普及工作,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统筹使用制度,保障科研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实验室符合条件的大型仪器设备均须纳入辽宁省大型科学仪器服务共享信息平台管理。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购置、研制的仪器设备须在显著位置粘贴国家/省级科技项目资助设备标识。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规范科学数据采集和管理。加强科学数据的交流和利用。重点实验室须按照《辽宁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及时编写、呈交科技报告。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对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结合自身特色,加强与产业界的合作与联系,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在辽宁省内的转化与应用。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因故需变更实验室名称的,须由依托单位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省科技厅批准后正式变更。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依托单位须按规定时间组织重点实验室在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年度情况报告。连续三年未填报年报的重点实验室将予撤销。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重点实验室根据运行评估规则每3年参加一次评估。评估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重点实验室将纳入我省推荐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范围重点培育;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重点实验室将予撤销,且评估结果发布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 将重点实验室考核纳入我省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对有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在重点实验室评估考核过程中提供错误、虚假材料的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省科技厅将视其情节轻重酌情予以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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