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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科技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

发布时间:200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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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辽宁省科技厅政务公开办公室;
联系电话:024-23983411;
传    真:024-23983458;
电子邮箱地址:lnskjtbgs@163.com;
通信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4号;
邮政编码:110004;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7: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应当填写《辽宁省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在本栏目下载,或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申请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1.网上申请。在辽宁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在线填写《申请表》后,发送至省科技厅政务公开邮箱lnskjtbgs@163.com。
2.书面申请。在本栏目下载《申请表》或直接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邮寄或传真到受理机构。
    三、申请的处理流程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四、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省科技厅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按《条例》规定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具体费用标准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为准。
   五、注意事项
  1、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当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要注明申请的正当理由;
    3、公民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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