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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推广沈阳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和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试点有关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05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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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校、科研院所,各企事业单位,各有关部门: 

  省科技厅现就推广沈阳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和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试点有关政策措施征求意见,请于7月12日前将修改意见以电子邮件方式予以反馈。  

  联 系 人:于丹梅  孙艳姣  23983019、23983433 

  电子邮箱:skjtzcc@163.com   

  附件:沈阳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和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试点有关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7月5日   

 

 

  沈阳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和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落实试点有关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一、关于管理体制和机制 

  1.高校、科研院所正职和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属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经高校、科研院所党委(党组)集体研究批准,允许获得科技成果转化的现金、股权或出资比例的奖励。 

  高校、科研院所正职的领导班子成员和未担任下属机构法人的处级领导干部,为解决其作为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科技成果在转化中的流动资金需求,经高校、科研院所党委(党组)研究批准,允许以现金方式出资入股科技成果转化或推广企业。 

  高校、院所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处级正职领导,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特殊需要,经高校、科研院所党委(党组)研究批准,也可以获得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或出资比例 

  上述持有企业股份的“双肩挑”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高校、院所正职和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任现职前获得的股权,任职后3个月内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同时不得为持股企业谋取利益,离职1年后解除限制。 

  2.规范高校、科研院所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高校、科研院所正职领导可以在社团和基金会兼职,数量不超过3个,时间不超过2届或10年。其他班子成员、所属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高校、科研院所党委(党组)集体研究批准,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适度兼职,兼职职位可是企业法人、企业副职或其他管理岗位;但兼职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兼职取酬应全额上缴单位,由单位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参考本单位对科技成果转化有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规定给予奖励。 

  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应当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3.经高校、科研院所党委(党组)集体研究批准,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包括处级党员领导干部)以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身份离岗进入或创办科技型企业从事成果转化工作。离岗时限和离岗期间的相关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4.高校、科研院所部分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实行分类管理,对符合规定的人员,因公临时出国不计入本单位和个人年度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允许高校、科研机构利用自有资金,设立国际交流专项资金,用于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和引进人才活动,国际交流专项资金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高校、科研机构应制定国际交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管理。 

  5.建立国有资产科技创新投资容错机制。高校、科研院所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以现金、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等方式进行的投资,由于企业破产、市场发生变化或技术成熟度等原因导致的转化失败,应对相关人员予以免责,同时允许相关账目按照规定核销。 

  二、关于人事职称管理 

  6.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中的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用于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支出,一次性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7.高校、科研院所应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纳入对从事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人员的考核和职称评定标准。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设立创新创业岗位,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特别突出人员可以按照《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辽人社〔2016〕272号)申报职称评审。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主管部门要加大落实督查和考核,强力推进落实。 

  8.企业在接受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职科研人员、退休科研人员兼职兼薪时,免于缴纳“五险一金”和“社会基金”。 

  三、关于科研经费管理 

  9.规范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高校院所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承接的非财政拨款经费性质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从境内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以下简称“委托方”)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高校、科研院所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 

  开展横向科研项目使用国有资源(资产)的有偿使用费由高校院所与研发团队(公司)按成本据实结算。高校院所收取的管理费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允许高校院所将管理费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以外的其余科研项目经费记为“暂存款”,按照科研项目进度拨付研发团队(公司)指定账户,冲减“暂存款”。 

  高校院所根据需要安排财务部门或聘请具备代理记帐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为研发团队(公司)代理记账。 

  结题验收后,结余经费由研发团队(公司)自主使用。鼓励研发团队(公司)用结余经费进行后续科研活动;鼓励研发团队(公司)用结余经费以创业资本或增资入股形式创办科技企业;鼓励研发团队(公司)用结余经费为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缴纳学费。 

  研发团队(公司)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归研发团队(公司)所有,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研发合同约定处理。固定资产的采购由研发团队(公司)自行组织。鼓励研发团队(公司)在结题验收后将购置的固定资产捐赠给高校院所。 

  10.建立健全科研助理制度。允许科研人员或团队聘请财务、人事和科研管理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经科研团队聘请,单位批准,本单位的财务、人事、科研管理等管理岗位人员,允许作为科研助理,兼职兼薪为科研团队提供专业化服务,其兼职兼薪可以按照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相关规定管理。 

  11.加大对开展公益性科研活动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鼓励科研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农业、环保、医疗等大多数采取无偿科技推广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无法或很难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科研人员和推广人员给予奖励。 

  四、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体制 

  12.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是指转让、许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单位维护该科技成果的费用,以及交易过程中的评估、鉴定等直接费用后的余额。 

  13. 经高校、科研院所批准,科研人员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可以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产生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用于奖励。奖励期满后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应当继续给予奖励或者报酬的,从其规定。对既有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进行分割确权和共同申请、享有新的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进行一定方式的奖励,以释放高校、科研院所的创业热情。 

  14.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1)以本单位名义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2)通过资产划拨等方式将科技成果转移至本单位独资设立的负责资产管理的法人,并以该法人名义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3)单位与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形成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分配作出事先约定的,以本单位和相关人员名义将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15.完善股权激励相关制度。允许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的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且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30%。支持国有企业提高研发团队及重要贡献人员分享科技成果转化或转让收益比例,具体由双方事先协商确定,骨干团队和主要发明人的收益比例不低于成果转化奖励金额的50%。 

  16.完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个人奖励约定政策。对符合条件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依规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对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约定,可进行股权确认。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版权、工商等部门对上述约定的股权奖励和确认应当予以承认,根据职责权限落实国有资产确权和变更、知识产权、注册登记等相关事项。 

  17.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转制科研院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研究推广沈阳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经验 

  18.研究推广东北大学“分级决策管理,全覆盖奖酬,多元化评价”相关经验。 

  (1)提高团队收益比例,完善全覆盖奖酬的转化收益共享机制。允许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按许可、转让、入股分类明确发明人与单位间的利益分配比例。并由单位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到单位的部分,按照不同的比例在单位、二级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发展基金间分配,建立兼顾单位、院系、成果完成人和专业技术转移转化机构的转化奖酬制度。 

  (2)建立分级决策管理机制。由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班子办公会分别对不同额度的转化项目进行分级审批,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3)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图,建成由多个部门组成的一体化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平台,对成果管理、产权保护、技术转移、股权记账及监管、股权后期运营进行分段全流程管理。 

  (4)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多元化评价激励机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增设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岗,将成果转化工作绩效列入相关部门考核指标。探索科技人员全职或兼职开展创新创业,鼓励科技人员承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并将其纳入职称评审和业绩考核。 

  19. 研究推广沈阳化工大学“定向研发、定向转化、定向服务”的订单式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机制。 

  (1)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以“三定向”机制实现 “以产定研、以需定研、以研促产”。瞄准企业需求开展定向研发,将科技开发资源(包括人员与条件)定向投放,进行专项技术攻关。瞄准市场需求开展定向转化,研发出的成果按既定需求由当地企业进行定向转化。瞄准企业需要开展定向服务,为企业提供后续技术支撑。 

  (2)高校、科研院所鼓励以与省、市、地区及产业园区共建研究院为平台推进“三定向”。 

  (3)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人才地方挂职为纽带实施“三定向”。 

  中央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实施上述政策措施中如遇到问题,可及时向省科技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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