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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联合印发《辽宁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6日  来源:引智与外国专家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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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好《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按照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要求,省科技厅认真研究制定《辽宁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设置标准》),近日与省教育厅联合印发。

  为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双减”工作决策部署,坚持校外培训机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的根本,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设置标准》,省科技厅开展一系列调研起草工作。经对省内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数量、业务类型进行初步摸底排查,与省教育厅密切沟通,研究培训机构设置要求、审批登记流程,征求省直相关部门、各市科技局、教育局、部分科技类培训机构座谈会意见,最终形成《设置标准》。

  《设置标准》共有8章28条。

  第一章总则3条,明确适用范围和设立原则。

  第二章机构设立5条,明确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具备的条件,对机构名称、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和决策机构提出要求。

  第三章从业人员6条,明确从业人员应具备的标准条件,对培训机构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提出要求。

  第四章培训内容3条,对培训机构设立的课程、使用教材和培训时间提出要求。

  第五章培训场所共4条,对设立培训机构的场所面积、设施设备和安全自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出要求。

  第六章收费管理共3条,对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合同文本提出明确要求。

  第七章准入登记1条,明确培训机构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第八章附则3条,明确《设置标准》为基本指导,注重对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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