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科技政策 >> 辽宁科技政策

辽科发〔2022〕45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7日  来源:

【关闭窗口】

【打印文章】

【字体:

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局,各省级以上高新区,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现将《辽宁省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备案管理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推进落实。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为深入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构建以企业为“盟主”的实质性产学研联盟,进一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实质性产学研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指由企业牵头,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有明确市场目标的技术创新联合体。

  第二条 联盟是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提高创新链整体效能的重要载体。推动联盟构建和发展,是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的迫切要求,是提高集成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联盟构建工作的组织实施,是联盟构建的综合管理部门;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联盟的组织、受理、审核、管理以及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推动联盟构建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聚焦产业发展需求。要围绕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支撑“三个万亿级”产业基地建设,针对重点产业链和创新链建设发展的技术创新需求构建联盟,着力提升产业技术创新水平。

  (二)坚持企业主体地位。要牢牢把握技术创新的经济活动属性,坚持由企业做“盟主”,发挥行业龙头和骨干企业的主导作用,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三)遵循市场经济规则。要立足于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需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通过市场机制,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关系,对联盟成员形成有效的行为约束和利益保护。

  (四)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要坚持以制度创新促进技术创新,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充分激发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引导产、学、研各方构建联盟。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联盟由企业牵头按照市场机制自发组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做“盟主”。“盟主”应为在辽宁省内注册并实地经营的独立法人企业,具有一定的科研经费投入和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能力;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作为联盟重要成员单位,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备比较优势;鼓励金融、中介等机构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参与联盟建设。

  (二)建立契约关系。企业通过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关系,明确各方任务分工,形成利益共同体,探索多种模式的合作机制和利益联结机制,使联盟具备创新的内生动力。

  (三)有明确的市场目标。联盟以“盟主”企业的技术创新问题为导向,产、学、研各方共同奔向市场、奔向需求,让技术创新成果尽快转化为社会现实生产力。

第四章 重点任务

  第六条 联盟应围绕产业链、创新链上的“堵点”“断点”问题,整合科创资源,加大研发投入,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聚焦以下重点任务:

  (一)技术攻关。围绕产业创新发展的“卡脖子”技术、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发挥联盟成员单位在技术、人才、资金等方面的优势,组织开展产学研联合攻关。

  (二)成果转化。联盟应积极开展成果转化、撮合对接、示范应用等工作,推动联盟内重要科技成果向行业应用,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间的转移转化,提升行业技术创新水平。

  (三)平台建设。鼓励“盟主”企业整合联盟成员单位优势共同建设创新平台,加强创新资源的有效集聚与合理衔接,提升技术创新支撑能力。

  (四)人才培养。联盟应定期开展科研人员技术能力培训活动,加强成员单位间科研人员的交流互动,引进高层次科研人员,鼓励“盟主”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培养管理和技术人才,加强人才储备。

第五章 备案程序

  第七条 省科技厅组织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管理部门,按照自发组建、自主申报、审核推荐、专家评审、备案入库的程序,开展联盟备案工作。

  (一)自发组建。企业以自身的发展需求为前提,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其他组织机构等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以明确的市场目标为导向,自发组建开展产学研合作的创新联合体。

  (二)自主申报。“盟主”企业在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管理部门的组织下,登录“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填报备案信息,上传联盟合作协议、营业执照等佐证材料,提交备案申请。

  (三)审核推荐。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管理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备案申请后,在线审核联盟备案信息,重点考查“盟主”企业的研发投入能力、技术创新能力、资源整合能力、信用记录等情况,以及联盟的运行机制、利益机制、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等情况,择优遴选,提出推荐意见。

  (四)专家评审。省科技厅根据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的推荐意见,按领域组织归口管理处室和评审专家,对各地区推荐的联盟进行综合评价,完成评价赋分、名称核定等工作,形成评审意见。

  (五)备案入库。省科技厅根据归口管理处室和评审专家意见计算综合得分,择优确定联盟名单,并在省科技厅官网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备案,纳入日常管理。

第六章 评估评价

  第八条 省科技厅定期组织开展联盟运行情况评估评价工作,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管理部门在省科技厅统一组织下做好本地区组织、审核、推荐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经省科技厅备案的联盟,“盟主”企业应按要求在线填报联盟年度运行报告,配合完成联盟年度运行情况评估评价。

  第十条 对联盟的评估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体制机制情况。联盟支撑服务重大战略情况,签定产学研联盟合作协议情况,建立健全组织管理体系情况,制定联盟创新发展目标情况等。

  (二)研发活动情况。联盟联合承担重大科技项目情况,开展产学研联合攻关情况,攻克关键核心技术情况,研制重大创新产品情况,共建创新平台情况等。

  (三)人才培养情况。联盟技术带头人和研发团队建设情况,列入各类人才计划情况,引进域外高层次科研人员情况,组织科研人员技术能力培训情况,加强科研人员的交流互动情况等。

  (四)成果转化情况。联盟推进中试基地建设情况,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产业化情况,开展成果转化撮合对接活动情况,共同获得发明专利等创新成果情况,技术市场成交情况等。

  (五)研发投入情况。联盟研发投入总体情况,利用金融机构、风投机构进行融资情况,科技项目配套经费投入情况,加大研发投入举措情况等。

  (六)创新活动情况。联盟成员单位间定期开展产学研合作交流活动情况,召开学术会议情况,举办产业论坛情况,组织创新创业赛事情况,共同参加省级以上创新会议活动情况等。

  (七)典型经验做法情况。联盟在推进制度创新、扩大联盟规模、深化联结机制、推动技术攻关、带动产业发展、促进成果转化、服务重大战略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按领域组织归口管理处室和评审专家,根据本办法第十条所述内容,开展联盟的评估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依据评估评价结果,择优给予“盟主”企业后补助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评估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联盟,由“盟主”企业在属地科技管理部门的指导下,限期一年时间进行整改。整改到期后,参与下一年度运行情况评估评价,结果仍为不合格,给予撤销。

  第十四条 联盟后补助资金参照《辽宁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辽科发〔2020〕42号)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开展产学研联合攻关、平台建设、人才引进以及联盟运行等方向,由“盟主”企业牵头编制资金使用方案,并将资金使用情况报省科技厅。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联盟备案管理系统的建设与维护,根据联盟备案情况,开展日常监督、随机抽查等相关工作。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及时总结联盟运行的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报省科技厅。

  第十六条 经省科技厅备案的“盟主”企业或成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科技厅会同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主管部门及时撤销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一)“盟主”企业或成员单位发生重大变化,联盟协议失效或发生重大变更,影响联盟正常运行的;

  (二)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主体名单的;

  (四)连续两年未在系统中填报年度运行情况数据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根据联盟日常管理、组织运行、评估评价结果等情况,可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完善。鼓励各市及沈抚示范区开展本地区联盟建设工作,有关情况报省科技厅。

附件下载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辽ICP备2021008039号-1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版权所有
公安备案号:21010502000370  网站标识码:210000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