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规定》共6章23条。其中,第一章是对科研失信行为的详细界定;第二章是投诉举报与调查处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第三章是投诉举报和受理的具体流程;第四章是调查与办理的具体流程;第五章是处理决定;第六章是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对科研失信行为进行详细界定。明确将论文抄袭和剽窃、编造伪造篡改数据图表及结论、买卖论文或项目申报书、虚构同行评议、弄虚作假获得项目资金荣誉奖励等七种行为一并列入科研失信行为。
二是细化职责分工,明确主体责任。省科技厅负责统筹自然科学领域科研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与调查处理,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和社会组织等项目承担单位是开展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涉及我厅具体工作,诚信处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并对重大、疑难和复杂科研失信案件开展调查处理。相关职能处室是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责任处室,依规对科研失信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和跟踪落实。
三是关于科研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和受理工作。投诉举报渠道包括电话邮箱、邮寄信函和网上提交等方式。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核,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
四是明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与办理的方式。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两种方式,其中行政调查是指通过函询、谈话、外出调查等方式依法进行取证;学术评议是指委托辽宁省科研诚信建设特邀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研究论证和评估评议,提出处理意见的咨询建议。
五是严肃惩处科研失信行为。依据科技部印发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和《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视情节较轻、较重或严重予以处理。并将其纳入辽宁省科学技术活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黑名单)统一管理。
http://kjt.ln.gov.cn/tztg/gztz/202110/t20211019_42923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