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转型升级政策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
一、文件出台背景 目前,全省有省级以上高新区15家,实现了高新区在全省地级以上城市的全覆盖,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发展创新型产业集群、构建区域创新体系、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深化产学研合作、开展科技金融结合、创新体制机制等方面均取得较好成效,正在成为各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为统筹推进高新区发展,进一步发挥高新区对全省保增长、调结构的重要作用,省政府出台了《辽宁省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转型升级政策措施》,加强高新区创新政策保障。《政策措施》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将省政府统筹推进高新区的思路和要求体现出来,既要省市联动,又要促进当地政府履行建设高新区主体责任。二是不搞“大而全”,要“少而精”,有针对性,能操作、可落实,切实解决高新区发展难题。三是不新增省级财力,而是用足国家和省现行财税优惠政策,用好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二、主要内容 《政策措施》共11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1-3条分别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016年1月执行)、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执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获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和获股权奖励的技术人员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2016年1月执行)。 上述三项政策是国家近年才开始推广,处于实施初期,在高新区率先宣传和落实到位十分必要,能够激发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拉动R&D经费增长;扩大创业投资企业数量和资金规模,提升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内生动力;加快科技成果在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化,降低税负留入企业核心创新创业人才。 第4条是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优先支持高新区发展,目的是引导各类产业投资、创业投资、产业金融投资基金支持高新区科技企业,为产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撑。 第5条是扩大高新区内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财政科研资金使用自主权,目的是加快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 第6条是支持高校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成果在高新区转化,目的是发挥高新区对创新资源的集聚效应,建成科技成果转化转移的示范区。 第7条是开展外籍人才居停留管理改革试点,目的是改善人才环境,增强对外籍尤其是日韩等国家人才的吸引力。 第8条是探索在高新区实行工商登记全流程网上办理,目的是优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的科技创业企业和团队入驻高新区。 第9条是将沈大自创区的先行先试政策推广到全省高新区,目的是以点带面,发挥沈大自创区对全省高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10条是实施高新区动态管理和末位淘汰制度,目的是开展高新区绩效评价,通过“以评促建”督促高新区发展。 第11条是在高新区实施“零收费”、对“能评”、“安评”等同类事项开展“区域集中评估”等,目的在于切实降低科技企业负担,同时要求当地政府将支持高新区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文件链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转型升级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17〕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