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发展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加强全省高新区管理,更好地推动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在学习借鉴科技部《国家高新区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和我省省级经济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指标基础上,结合我省高新区发展实际,起草出台了《辽宁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发展绩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评价办法》共分5章、24条。 (一)总则。共4条,主要明确了高新区评价工作的主要目的、评价内容和对象、政策依据和基本原则。评价内容聚焦高新区的创新驱动发展绩效,指导和支持高新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评价工作坚持导向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二)评价指标。共7条,主要提出了评价将采用科技创新能力、创新创业生态、经济增长贡献、组织运行效能4个一级指标,41个二级指标,并明确了加减分原则。 “科技创新能力”下设12个二级指标,包括R&D经费及增长率、R&D经费占GDP比例,反映高新区研发投入的强度;高新技术企业数、高新技术企业数占所在市比例、当年新增高新技术企业数,反映高新区科技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转移数、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及增长率,反映高新区技术成果市场化应用程度和转化能力;纳入省级以上(含)各类人才培养计划的人才数,反映高新区对高层次人才的吸引力;有效发明专利总数及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数,反映高新区知识产权创造能力。 “创新创业生态”下设12个二级指标,包括省级以上(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数、重点实验室数、产业专业技术平台数、产业共性技术平台数、产业综合服务平台数,反映高新区服务创新创业能力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支撑条件;省级(含)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数及入驻科技创业企业数,反映高新区的创业孵化服务能力;当年新注册企业数及增长率,反映高新区的科技创新创业活力;科技金融服务机构数、科技融资金额,反映高新区金融支撑产业发展的情况;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数,反映高新区科技中介服务能力。 “经济增长贡献”下设11个二级指标,包括GDP及增长率、GDP占所在市比例、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及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额及增长率,反映高新区经济发展的总体质量和效益,对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及增长率、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例、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占所在市比例,反映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规模和产业结构情况,对所在地区产业转型升级的引领带动作用。 “组织运行效能”下设6个二指标,包括高新区本级财政科技投入及增长率、本级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比例,反映高新区财政对科技活动的支持情况;高新区企业化运作,反映高新区管理的市场化运作情况;高新区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反映高新区对发展规划的重视程度;科技创新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反映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政策保障情况;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反映高新区推进科技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行政效率。 在“加减分原则”中,加分项包括获得国家级、省级嘉奖,获得国家部委有关工作试点,获得国家、省级科技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等;减分项包括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环境影响事件、群体性事件、领导班子违纪违法等。 (三)组织实施。共8条,主要是明确了评价工作体系和工作要求。省、市、高新区三级联动,各负其责: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评价数据资料的收集、汇总和报送;各市科技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新区的评价数据资料进行审核;省科技厅负责牵头组织评价工作,将采取开放式评价方式,吸纳各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为评审组成员,对各高新区进行实地考察评价。 (四)评价应用。共2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科技厅依据评价结果,对高新区进行指导和管理;将评价结果向当地市政府通报,为其指导和支持高新区发展提供依据。二是依据评价结果,对创新驱动发展绩效明显的高新区,予以通报表扬;对排名前列的省级高新区优先推荐晋升国家级高新区。对排名末位的高新区,将约谈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要求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未取得明显进展的将提出警告;对连续2年排名末位的省级高新区,将提请省政府予以撤销,对国家级高新区,建议科技部按照有关程序予以撤销。 (五)附则。共3条,除常规内容外,主要强调评价指标,科技厅可根据高新区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原因是此项工作新开展,在具体评价过程中肯定还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须对具体指标进行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文件链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发展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6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