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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科发〔2020〕26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科技特派员选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0日  来源: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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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特派员制度推行20周年作出的重要指示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精神,深入实施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乡村振兴和精准扶贫战略,促进全面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落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辽宁省农村科技特派员选派、管理,提升农村科技特派员总体服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中共辽宁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共青团辽宁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辽宁省农村科技特派员选派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 

  中共辽宁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共青团辽宁省委员会 

  2020年7月20号 

 

  辽宁省农村科技特派员选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和精准扶贫战略,促进全面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落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辽宁省农村科技特派员选派、管理,提升农村科技特派员总体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34号),结合我省农村科技特派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特派员)是指按照各派驻地需求,经各市、各单位推荐,省科技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必要程序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认定选派到基层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成果推广、技能培训及创新创业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特派员服务类型分五种: 

  一是技术服务特派员。针对产业发展需求,定向攻克关键技术,研发新产品、转化科技成果,开展适用技术推广等科技活动; 

  二是教育培训特派员。结合专业特点指导、参与开展特派员队伍建设以及技术人才培训等科技活动; 

  三是生产经营特派员。领办协办企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开展农事企业孵化、农业成果推广、农业信息咨询服务等创新创业活动; 

  四是综合服务特派员。通过建设电商服务平台、文广创意、乡村旅游规划设计等服务,引导消费扶贫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五是产业发展特派员。主要为驻乡(镇)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成员,结合派驻地实际,以当地农业产业发展为目标,反馈技术需求、对接科技资源、协调组织培训,积极做好产业发展谋划工作。 

  第四条 根据服务地域和技术领域需要,特派员可按县(市、区)或派出单位组成科技特派团;由企业派出或派往企业的小团队特派员可组成科技特派组。 

  第二章 科技特派员的选聘 

  第五条 特派员的选聘条件: 

  1.省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在职人员。 

  2.熟悉农业、热爱农村、关心农民,热心基层工作,志愿到生产一线从事科技服务和创新创业。 

  3.企事业单位人员一般要求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技术特长,有科技成果转化需求的人员可优先选派。 

  4.具备科技服务条件和实际工作能力。 

  5.身体健康,作风踏实。 

  6.守法守纪,无诚信不良记录。 

  第六条 特派员的选聘程序: 

  1.省科技厅定期发布特派员选聘通知,具有工作意向且具备选聘条件的科技人员登录指定信息系统,真实填报个人相关信息。 

  2.省直事业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企业和市直事业单位人员由所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初审确认,并形成推荐意见。 

  3.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选聘的特派员进行评审审查,以适当形式予以确认入库。特派员聘期为四年,期满自动解聘,按相关程序重新选聘。 

  第三章  科技特派员的派出 

  第七条 科技特派员以科技特派行动方式派出,主要形式为科技特派团、科技特派组和科技特派员专项行动。 

  特派团(组)的重点任务是为当地特派员和农民技术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为农事企业和合作社等提供技术推广示范以及为星创天地等双创平台提供咨询服务。科技特派员的重点任务是对接地方技术需求、协调所在县(市、区)的特派团(组)和乡村农民技术员,协助组织开展相关技术推广和培训活动。 

  第八条 结合我省农村和农事企业工作实际需求,科技特派员可以通过承担或参与科技特派团、科技特派组专项计划或单独承担特派员计划项目开展科技特派工作。科技特派计划各专项一般工作周期为两年。有驻村第一书记和扶贫工作队身份的特派员根据任职期限和个人意愿确定。 

  科技特派团和特派组应为所在区域内独立开展工作的特派员提供物资、技术等必要支持。 

  第九条 省科技厅为特派员开展特派工作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和条件支持,通过申报、评审、立项等计划立项程序,确定特派员的服务形式和服务任务。 

  各市科技局应组织协调需求方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为特派员提供开展工作的必要协助。 

  第十条 根据任务设置,省科技厅与特派项目负责人签订任务合同书,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和预期考核指标,工作期满后,按任务合同书开展验收考核工作。同时,项目负责人根据相关项目管理细则,安排支出预算。 

  第四章  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通过科技特派员服务协调中心和管理平台对特派员开展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和技术支持,对特派工作过程中的问题和需求予以支持协助。 

  第十二条 特派员在派出期间,应定期到派出地开展现场指导、培训,原则上至少每个月实地走访一次。每次开展工作时应保留现场图片、视频等佐证材料,工作结束后及时形成工作报告备查。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对特派员开展工作情况、任务节点考核、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特派员派出单位、派出市及派驻地的科技管理部门应配合省科技厅做好派驻期间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五章  科技特派员的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特派工作过程加强考核指导,委托项目推荐单位组织专家,按照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约定指标和派出期间整体工作调研报告,在项目期满三个月内进行验收,完成验收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题通过后,特派员可继续申报科技特派计划专项项目。 

  第十六条 结合日常工作表现,对于考核评价结论为优秀的特派员,可优先续聘和承担后续特派任务,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对其进行激励。对于考核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特派员,取消其特派员资格,五年内不再续聘。造成不良影响的,责成推荐单位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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