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各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要求和《在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中进一步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的实施意见》,充分利用全球科技创新资源,推动科技“引进来”和“走出去”省科技厅决定开展2023年度辽宁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式
通过“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http://218.60.151.64)进行申报,登录后进入计划项目管理系统“项目申报”模块,点击“新增项目”菜单,选择相应的计划类别进行申报,项目指南及要求详见附件。省科技厅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二、申报时间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为2023年6月12日9:00至2023年6月19日17:00,项目申报单位须在此期间内完成申报材料填报并提交初审单位审核。
请各初审推荐单位于2023年6月26日17:00前通过“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正式推荐文件和推荐项目清单(系统导出带二维码并加盖公章)以电子扫描件上传系统。
三、有关要求
项目须符合相应指南(详见附件),有关要求如下:
(一)关于注册账号。首次进行项目申报的单位需网上分别注册一级用户(单位管理功能)、二级用户(项目申报功能)账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注册账号请妥善保管,后续项目管理、合同签署及结题时将使用同一账号。
(二)关于申报单位。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为在辽宁注册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 主要合作单位须为国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企业。
项目牵头单位与主要合作单位须具备科技合作基础与能力,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科研团队、合作方式、任务分配、经费分配、进度安排、知识产权分配等情况,尽责防范国家安全风险。协议(或合同)含中文和英文两个版本。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尚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通过变换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项目牵头单位引进国外技术或资源的项目,项目产业化生产及应用地点应在辽宁省内。
(三)关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为项目申报单位在职人员,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原则上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或实际主持研究的科研人员,项目执行期内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国外合作专家学者应获得博士学位或者拥有同等于国内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以上的职称;或在国外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技术等。
(四)关于申报限制。项目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省级科技计划、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专项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本次申报受理截止日6月19日前,已在“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并经初审推荐单位审核通过的在研项目负责人,可以申报项目,后续项目验收不通过,不予立项。应急攻关类、重大战略研究类、公益服务类项目不在限项范围内,但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和在研项目合计不得超过2个。涉及国家安全、国防机密的项目不得在网上申报。
(五)关于项目类别。联合研发平台建设项目,应与国外合作单位至少两名专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申报时需在附件中提交合作专家或团队名单),联合开展研究或技术攻关。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执行期间应与国外合作单位至少一名专家建立技术合作关系(申报时需在附件中提交合作专家或团队名单),联合开展研究、技术攻关或适用技术转化。
(六)关于实施周期。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2年左右,最长不超过3年,起始时间原则上应在2023年1月1日至立项文件印发之日期间内,具体以签订的任务合同书为准。
(七)关于经费强度。项目财政经费拟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含转制科研院所),自筹经费原则上不少于项目经费预算的70%,其他单位不作要求。
(八)关于初审职责。各初审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审核把关,对申报主体资格及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等方面负责。
四、联系方式
1.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
引智处 付 野 024-23983413
2.省级科技计划、资金管理
规划处 李 昊 024-23983439
资管处 吴 昊 024-23983446
3.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系统支持
卞守龙 024-23983158,17612488647
附件:2023年辽宁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申报指南.docx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