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我省基础学科研究能力,规范基础科学中心(辽宁省)建设与管理,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基础科学中心(辽宁省)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2月21日
基础科学中心(辽宁省)工作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基础研究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锚定打造重大技术创新策源地目标任务,聚焦创建具有影响力的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着力提升我省基础学科研究能力,规范基础科学中心(辽宁省)(以下简称“中心”)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中心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引导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和基础研究优势资源,围绕数学、物理、化学、生命、地球、工程与材料、信息等辽宁优势基础研究学科领域方向开展有组织的前瞻性、引领性、独创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引进培养集聚优秀基础科学人才,加强学术合作交流,打造以“辽宁之为”担当“国之重任”、服务“国之大者”的基础科学研究高地和人才高地,实现更多“从0到1”原始创新成果、发展颠覆性技术、培育未来产业和非共识项目。
第三条 中心是依托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
第四条 中心应加强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建立符合基础科学发展规律的管理运行机制,构建有利于基础科学研究人员和创新团队潜心科研、大胆探索和宽容失败的制度和氛围,形成敢为人先、甘为人梯、团队合作、开放共享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中心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中心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制定和发布中心工作指引。
(二)批准中心的建立、调整、合并和撤销,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验收和定期评估工作。
(三)制定支持中心建设发展的政策及规章制度,统筹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和自然科学基金等,指导和支持中心建设和运行。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中心的建设管理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申报、论证,确定中心发展目标,制定中心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解决中心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提供相应的场地、科研仪器设备、配套经费等条件保障,在人才引进、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对外合作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三)聘任中心主任及其学术委员会主任,组建学术委员会。
(四)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开展评估、验收和年度报告工作。
第三章 建 设
第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总体规划和工作安排,遵循“顶层设计,主动布局,成熟一个,启动一个”原则有序开展建设。
第八条 申请组建中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相应的基础学科研究能力具有领先优势,原则上应具备博士学位授予权。
(二)面向学科发展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凝练提出本学科领域从“0到1”的科学问题、颠覆性技术问题、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和非共识项目等,确定优势明显、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和任务,在相关领域有望取得突破性成果。
(三)拥有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领军人才和学科带头人等高水平科研队伍。
第九条 依托单位按要求组织编制《基础科学中心(辽宁省)组建方案》,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条 省科技厅择优批准中心立项建设。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一条 中心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中心党组织建设,为中心建设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障。
第十二条 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赋予人、财、物等方面管理权限,在研究方向选择、科研团队管理、资源配置等方面享有自主权。主任应是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领军人才,学风作风优良,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三条 中心根据需要,可设1名行政副主任和若干学术副主任。行政副主任应在本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背景,具有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较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协助主任负责行政事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中心应聚焦孕育重大突破的基本科学问题,着力加强从“0到1”的基础研究,开辟新领域、提出新理论、发展新方法,取得重大开创性的原始创新成果,力争催生新的重大科学思想和科学理论。
第十五条 中心应发挥科技领军人才聚才凝智的导向性作用,在全球范围内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构建以优秀青年人才为主体、层次完备的人才梯队,以体制机制创新激发人才潜能,发挥基础研究的战略支撑作用。
第十六条 中心应发挥“塔尖效应”,开展积极、开放、有效的国内外人才交流、互访、协作等,鼓励与国家和省部级科技创新基地之间开展广泛交流与合作。省基础科学中心之间要建立常态化交流合作机制,促进交叉融合,实现协同攻坚,产生原创性交叉成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中心统一命名为:“***基础科学中心(辽宁省)”,英文名称为:Basic Science Center of ***(Liaoning Province)。
第十八条 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凡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管理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