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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6日  来源: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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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科技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各市科协,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促进科学技术普及,强化科普能力建设,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结合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的运行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等要求,省科技厅、省科协共同制定了《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5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辽科发〔202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建设,提高运行质量和管理水平,推动新时代科普工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国发〔2021〕9号)、《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2〕53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以下简称省科普基地)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兴办的,经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联合组织认定的,具有一定的科普宣传教育示范基础和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广泛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进行科普宣传教育的单位或机构。省科普基地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专门建设用于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科技文化教育与传播的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文化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社区科普馆、乡村科普馆等;

  (二)科研教育类科普基地。是指依托省内科技创新资源、科技成果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教育机构、科研机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工程以及医疗机构的场所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机构、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内设的科普场馆、实验室、工程中心、标本馆、陈列馆、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科学观测台(站)等;

  (三)自然人文类科普基地。是指利用自然、人文、历史、艺术等资源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四)生产设施类科普基地。是指企事业单位依托科技成果、研发资源、生产设施、产品等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施(或流程)、生产现场、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研发设施、生产制造设施、消防安全设施场所、应急管理设施场所、防震减灾设施等;

  (五)数字传播类科普基地。是指省内有关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网络资源载体,以原创科普内容为主,运用文字、图片、音视频、动画、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人工智能(AI)、云计算、数字孪生、元宇宙等多种数字化形式呈现的科普服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线上科普展馆、网络图书馆、科普网站、手机应用软件(APP)等。

  第三条  省科技厅、省科协是省科普基地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省科普基地认定、备案、变更、撤销、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将省科普基地认定事项委托下放至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各市科技管理部门、科协负责组织开展省科普基地的申报、初审、专家评审、公示、备案、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省科普基地申报资格条件

  第五条  申报认定科技场馆类、科研教育类、自然人文类、生产设施类科普基地,原则上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管理保障

  1.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有直接分管或负责同志,配备有专(兼)职科普讲解或辅导人员;

  2.有健全的日常管理制度,实行科普活动项目责任制;

  3.每年投入的科普经费能够满足开展科普活动的需要。

  (二)设施条件

  1.具有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和基础设施;

  2.每年有稳定的科普活动经费投入,配备有能够满足科普活动所需的音像、演示、展品、实践设备、模型等器材,并能够定期更新、补充展览展示内容;

  3.科普基地应具有如下空间条件,科技场馆类科普基地室内展教展示区域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科研教育类科普基地展示区域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自然人文类科普基地具有公共科普服务功能的区域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生产设施类科普基地具有公共科普服务功能的室内区域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4.有能够满足开展科普活动所需的专(兼)职科普人员5人以上。

  (三)科普服务

  1.每年制定年度科普活动计划,每年组织有专业特色的科普活动5场以上。在每年“全国科普月”、“科技活动周”、“科技工作者日”等重大活动期间对公众参观团队、学校组织的青少年活动给予门票优惠。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2.积极配合省、市、县(区)及有关部门开展各种科普活动,积极参与科普志愿活动;

  3.科普场所坚持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主动公开场所开放信息、提供团队预约科普服务,每年累计开放时间不少于200天。其中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60天。

  第六条  申报认定数字传播类科普基地,原则上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管理保障

  1.数字传播类科普基地需要有明确的省内独立法人单位作为依托,在依托单位的归属地进行申报;

  2.数字传播类科普基地需已在有关部门备案登记,明确具备科学普及、科学传播功能;

  3.有健全的日常管理制度,建立并严格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信息发布审核制度、信息安全制度、科技伦理制度等,并制定网络舆情应急预案;

  4.每年有稳定的科普运维经费投入并能够满足开展科普工作需要。

  (二)设施条件

  1.具有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浏览的科普栏目、科普功能模块等;

  2.截至申报时点,使用用户数或关注用户数1000人以上,实时浏览量1万次以上;

  3.具有保持长期稳定运维的相关技术设备;

  4.所使用的音频、视频、图像等素材需符合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经授权许可转载。至少每年1次更新、补充展览展示内容;

  5.有能够满足开展科普展示所需的专(兼)职科普人员、运维人员5人以上。

  (三)科普服务

  1.应设置向社会公众免费展示栏目和免费内容;

  2.积极配合省、市、县(区)及有关部门开展各种网络公益科普活动,积极参与网络科普志愿活动;

  3.科普展示内容不能包含未经官方求证的信息、敏感信息、涉密内容、广告诱导信息等。

  第三章  省科普基地的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申报表》;

  2.证明材料:应当包含证明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如: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上年度纳税证明、上年度财务报表、科普基地影像资料简介、开展科普活动情况等(可容缺受理)。

  (二)申报、初审和评审。省科技厅、省科协联合发布省科普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有关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申报,市级科技管理部门、科协按属地原则对申报的省科普基地进行初审、专家评审、公示并将认定名单报省科技厅备案。

  (三)复核和备案。由省科技厅对认定名单进行复核、实地抽查,商请省科协履行会签程序并提请省科技厅党组会议审议。

  第八条  认定命名。由省科技厅、省科协共同印发关于认定命名“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的通知,并颁发牌匾。

  第四章  省科普基地须履行的义务

  第九条  省科普基地应当按照申报资格条件要求,向社会公众开放、组织开展各类科普活动,设置“社会满意度”征集渠道,并将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见建议作为改进完善科普基地建设的重要遵循。

  第十条  省科普基地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和社会公众对科普的需求,认真做好科普活动内容的设计和组织,宣传普及科技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第十一条  省科普基地应当运用科普宣传挂图、展示、音视频、宣传册、网络等多种手段,采用讲座、培训、竞赛、表演、游戏、咨询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省科普基地应当适时对科普基础设施、科普内容进行更新改造,确保科普内容符合科普展示教育要求。每年投入的科普经费能够满足日常开展科普活动所需。

  第十三条  省科普基地应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财务、人事、档案管理等内部制度,逐步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组织开展的科普活动要专门建立文字、照片、录像和有关统计数据等档案资料。每年按照全国科普统计调查工作的要求,准确填报相关数据。

  第十四条  省科普基地应当加强与当地社区、乡村、学校、机关、事业、企业、科技团体等组织的联系,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共同推进科普工作。

  第十五条  省科普基地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拓展传播渠道,加强科普工作宣传与合作交流,扩大社会影响。

  第十六条  省科普基地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调查研究,积极开展科普工作经验交流和理论探讨,不断创新科普工作思路和方法。

  第十七条 省科普基地应当积极主动参加科技、科协等部门组织的科普培训、考察等活动,完善科普功能,提高科普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五章  省科普基地的管理

  第十八条  省科普基地由省科技厅、省科协共同指导监督,由属地科技管理部门、科协共同做好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省科普基地每年要认真总结开展科普活动情况,并将工作总结或自评报告、开展科普活动照片于每年12月15日前提交省科技厅。

  第二十条  省科普基地每届认定期为5年,在认定期内由省科技厅、省科协会同属地科技管理部门、科协组织开展中期考核、年度抽检、工作调研等工作,认定期满后,对符合认定条件、表现优异的科普基地延续认定命名。

  第二十一条  按照“能进能出”原则,对省科普基地实行动态化管理,对未履行相关义务、对外服务水平差、科普资源条件利用率低的科普基地,以及对工作中发现的实体已撤销、有严重违法行为、发布不当言论、涉及违背科学伦理行为等不当情形的科普基地予以撤销资格。

  第六章 省科普基地的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  省科普基地依法享受进口科普用品、科普单位门票收入、捐赠科普事业等国家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如遇国家科普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则以最新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对积极组织参加各类科普活动、社会影响力大、积极参与国家科普赛事等作出突出贡献的省科普基地予以表彰,并优先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全国优秀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全国科技活动周先进集体等。

  第二十四条  鼓励省科普基地结合实际围绕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内容开展前瞻性研究,申报各类课题选题。

  第二十五条  为鼓励省科普基地建设,经绩效评价后,适时择优对表现突出的科普基地进行奖励性后补助支持。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积极为省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由省科技厅、省科协印发的《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辽科发〔2017〕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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