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科技厅制定印发《辽宁省科学技术活动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及记录暂行办法》,不断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诚信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技创新环境。
一是明确了严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的界定标准。严重失信行为是指科研不端、违规、违纪和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既包括申报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自然人,还涵盖了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
二是规定了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认定范围。具体包括以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的研究成果或项目申报书、从事买卖和代写代投学术论文或项目申报书、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和项目承担资格、捏造篡改科研数据、违反科技计划和项目约定、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泄露评审信息、不配合监督评估工作等十项内容。
三是确定了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的惩戒形式。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将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及参与国家、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和科技奖励资格,同时追回拨付的项目资金,列入“黑名单”记录管理,并将《处理决定》向责任主体通报。
四是采取“黑名单”记录的动态管理模式。“黑名单”记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责任主体处理惩罚期限届满的,经省科技厅审查后应当从记录中移出,并及时向责任主体通报移出“黑名单”记录管理信息,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还将向其所在单位或机构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