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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5日  来源: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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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各高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3〕10号)要求,经商省人社厅同意,为做好2023年全省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为促进技术与产业、人才和资本等提供技术转移的科技服务人员。

  二、评审条件

  2023年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须符合《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辽人社职〔2023〕1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暂行办法》可在省科技厅官网通知通告栏下载。正常申报条件具体为:

  (一)副高级

  1.学历资历条件,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相应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技术转移相关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相应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技术转移相关工作满5年。

  2.专业能力条件:具有较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国内外技术转移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有一定的行业认可度,取得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具备能够指导培养中级人员的工作能力。

  3.工作业绩条件,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技术持有者自行实施转移,近三年来,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合同,工程系列的不少于150万元(金额均为人民币,下同),农业系列的不少于250万元;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工程系列的不少于40万元,农业系列的不少于80万元。

  (2)从事技术转移运营服务工作,应具备很强的行业实践能力和行业影响力。作为负责人运营重大技术转移项目,成功实现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的转移;或作为负责人为实现技术转移提供各类专业化服务,为促成技术合同作出重大贡献;或作为负责人整合各方资源,为推动服务领域和服务内容的专业化、品牌化、商业化作出重大贡献。上述运营服务工作近三年来,促成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合同,工程系列的不少于100万元,农业系列的不少于200万元;促成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工程系列的不少于50万元,农业系列的不少于100万元。

  4.工作成果条件,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研发、决策咨询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等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技术转移领域省部级研究项目或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制定、修订省部级及以上技术转移和技术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等1项以上。

  (2)作为主要著作者,公开出版技术转移领域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以上;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4篇以上;或独立完成技术转移方面具有较大影响的教材2份以上。

  (二)中级

  1.学历、资历条件,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技术转移相关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相应系列初级职称后,从事技术转移相关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相应系列初级职称后,从事技术转移相关工作满4年。

  2.专业能力条件:具有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熟悉国内外技术转移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强的技术转移能力,为技术转移事业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具备能够指导和培训初级人员的工作能力。

  3.工作业绩条件,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技术持有者自行实施转移,近三年来,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合同,工程系列的不少于75万元,农业系列的不少于120万元;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工程系列的不少于10万元,农业系列的不少于20万元。

  (2)从事技术转移运营服务工作,作为技术转移项目参与人,成功实现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的转移,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或作为参与人为实现技术转移提供各类专业化服务,为促成技术合同作出贡献;或作为参与人整合各方资源,为推动服务领域和服务内容的专业化、品牌化、商业化作出贡献。上述运营服务工作近三年来,促成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合同,工程系列合同额不少于50万元;农业系列合同额不少于100万元;促成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工程系列合同额不少于20万元;农业系列合同额不少于40万元。

  4.工作成果条件,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国家重要科技项目研发、决策咨询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等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技术转移领域省部级研究项目或课题1项以上;或参与制定、修订省部级及以上技术转移和技术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等1项以上。

  (2)从事技术转移研究工作,作为著作者,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2篇以上(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至少1篇);或独立完成技术转移方面的教材1份以上。

  (三)初级(助理级)

  1.学历资历条件,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从事技术转移相关工作。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技术转移相关工作满1年,并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员级职称后,从事技术转移相关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员级职称后,从事技术转移相关工作满4年。

  2.专业能力业绩条件: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了解国内外技术转移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了解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能够积极参与技术转移研究运营服务,具有一定的技术转移能力,为技术转移事业发展作出相应贡献。

  (四)初级(员级)

  1.学历资历条件: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技术转移相关工作满1年,并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职称(下同)。

  2.专业能力和业绩条件:应熟悉技术转移相关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够参与技术转移转化研究运营服务,完成岗位职责任务。

  三、评审专业

  全省工程、农业两个系列技术经纪专业的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四、组卷要求

  (一)参加副高级、中级、初级职称工程和农业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须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参评人员须提供本人工作业绩、成果等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

  2.参评人员须提供科技部门登记备案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所提供的技术合同须与申报专业相关或相近;

  3.参评人员须提供用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参评人员须提供在辽缴纳的社保证明(3个月以上)和单位用工合同;

  5.参评人员须提供近期免冠彩色一寸照片3张,各贴在评定表首页左上方。

  (二)参评人员须如实填报《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附件1)1份;《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附件2)一式3份;《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一式2份,其中卷内装订原件1份,另提供1份复印件;《辽宁省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表》(附件3)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工作邮箱(lnskjt1610@163.com)。

  (三)《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附件2)中以下部分填写时需注意:

  1.各市、省直有关单位要按照《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填表说明,认真核对填写项目和内容,确保填写内容和加盖印章完整准确。

  2.表三“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须将本人的技术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所有人在内提供的验收报告、评价报告、技术合同等)填写在“项目、课题、名称”栏内,在“备注”栏内标明技术合同收益额,其他内容按要求填写。

  3.表四“著作、论文及重要(学术)报告”论文要写明论文题目、发表刊物名称、发表时间、合写的论文要写明名次;著作和译著要写明著作或译著的名称、出版时间、出版单位、合著的要写明职务、名次;科研课题与奖励要写明课题名称、时间、课题等级(如国家级、省部级等)、研究结果、承担课题的名次。

  4.企业单位、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参评人员在表七“公示、推荐及学科评议组意见”中“单位审核意见”一栏须盖单位公章,“主管部门复核意见”一栏须各市科技部门复核盖章,并由审核人进行签字,“市(县、区人社部门推荐意见)”一栏由评委会办事机构盖章。

  5.表八“评定意见”基本信息由参评人员填写,“评委会评定情况”由评委会办事机构统一填写。

  6.申报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单位出具该申报人员与技术合同关联性证明。

  (四)同一技术合同,申报中级以上职务的只能使用一次,推荐单位要严格材料审核。

  (五)参评人员所提供的材料必须是取得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的。

  (六)申报材料时限。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申报材料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30日;学历、资历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上述所有材料为A4规格。申报人员要认真选择装订材料,保证体现业绩成果的有价值材料全部装订入卷。

  五、资格审查

  (一)资格初审

  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单位推荐、主管部门或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申报办法。各申报单位要成立相应考评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单位领导、人事干部、考评专家等联审的方式,依据申报人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业绩成果、日常考核和实际贡献等,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考评,经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上报。主管部门或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由审核人签字,加盖印章,在报卷截止期前上报。省直部门申报人员经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后直接申报。对未经主管部门或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二)资格复审

  为保证申报材料质量,报卷截止后,按照评审的标准和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凡不符合申报标准和条件的材料,一律不予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六、有关要求

  (一)报卷起止时间为2023年8月15日至9月30日,要求提供的电子版材料,请发送到邮箱1nskjt1610@163.com,逾期不再受理。拟于2023年11月下旬召开辽宁省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审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在例会前通知,详见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官网通知通告栏。

  (二)申报人一般应在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对经批准同意到企业开展创业创新工作的事业单位人员,须回原单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原单位书面同意后在兼职企业参加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审。

  (三)参评人员不能“挂靠”用人单位申报职称评审。事业单位正式在编的参评人员,需其所在单位出具同意其参评的推荐函。事业单位非正式在编参评人员和企业参评人员,需要提供用工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

  (四)实行个人和单位双重承诺制。申报人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须在表中“备注”栏内填写如下承诺并签字:“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罚。”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在个人承诺内容下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对提供伪造虚假学历、资历、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的人员,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人当年及以后两年的评审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五)申报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职称评审的企业参评人员,应当为实际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服务人员;申报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职称评审的事业单位参评人员,应当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专门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科技服务人员。参评人员申报职称时,请注意提供相关信息及本人在其中发挥作用情况。

  (六)从其他职称系列转入技术经纪的参评人员,需在近年从事技术转移服务工作,并提供技术转移服务方面的业绩和成果。经审核,达到相关标准条件的,方可受理。

  (七)申报破格参评人员,需要认真对照《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辽人社发〔2023〕19号)中所列出的相关条件。经审核,达到破格条件的,方可受理。

  (八)参评人员一律通过邮寄方式申报个人评审材料,有关信息如下。

  报卷地点:辽宁省科学技术厅1610室

  联系电话:024-23983440 

  联 系 人:颜利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4号

  邮    编:110004

附件:

1.申报职称评审有关事项说明.docx

2.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docx

3.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docx

4.辽宁省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表.docx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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